选择招投标方式的产权转让项目,应当在《产权转让公告》中同时披露评标方法和标准。
产权交易机构是招投标活动的组织方,负责招投标活动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产权转让招投标活动可以由招标代理机构具体实施。
产权交易招投标的基本程序包括以下步骤:
(一)编制招标文件和投标邀请书;
(二)招标文件和投标邀请书报送产权交易机构和招标人审查;
(三)发出投标邀请书;
(四)标前澄清与答疑;
(五)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六)开标;
(七)评标委员会依据评标办法进行评标;
(八)评标委员会提出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
(九)招标人确定中标人;
(十)评标报告、定标结果报产权交易机构审查;
(十一)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当招标代理机构和经纪会员在签订委托合同后,依据《产权转让公告》及相关规定编制招标文件和投标邀请书,报产权交易机构和招标人审核。产权交易机构会同招标人在接到招标文件后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查,并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招标代理机构和经纪会员。招标文件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投标须知:包括转让标的名称、地点,投标文件编制和递交的详细规定,开标的时间、地点,投标有效期,投标保证金额度、交纳方式、返还时间和方式等;
(二)产权交易合同格式及合同主要条款;
(三)转让标的详细说明;
(四)转让标的受让条件,重要的商务及受让条件应加注提示标记;
(五)评标原则、标准和方法,废标条件;
(六)要求投标人提供的有关资格证明文件;
(七)投标文件格式及编制要求等。
招标文件经审核通过后,由招标代理机构向获得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发出投标邀请书。
图片来源:找项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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