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及其相关操作细则的精神,以下情形出现,会导致产权交易中止:
1.转让标的权属不清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
2.标的企业隐匿资产,审计、评估结果失真或资产状况、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影响继续交易的;
3.转让方、标的企业未履行或者未按规定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职工安置方案的审议程序、债权债务的处置程序、转让批准程序等,擅自转让产权的;
4.转让方或标的企业的主体资格存在瑕疵或提供的材料虚假、失实或不完整的;
5.转让方提出的交易条件和受让方资格条件中出现不正当的限制性要求,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内容的;
6.转让方在产权转让过程中,对产权交易机构要求其作为的事项不作为或违规作为,在制作《产权转让竞价实施方案》时对《产权转让公告》做出实质性修改的;
7.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产权转让公告》未按规定披露信息,以及管理层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或无法提供受让资金来源相关证明的;
8.意向受让方在参与受让产权的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或约定,弄虚作假,恶意串通,对转让方、产权交易机构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施加影响,扰乱竞价交易活动的正常秩序,影响竞价活动的公正性的;
9.影响交易进程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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