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交易机构在收到中止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及其所提出的中止情形进行审核,并在受理当事人中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交易中止或不予中止的决定。作出中止决定的,应当出具中止决定书,明确中止的原因、中止期限等内容,并在产权交易机构网站上进行公布;作出不予中止决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向申请人书面说明不予中止的理由。
产权交易机构在收到终结申请后,应当仔细审查申请材料的齐全性、完整性,并在受理当事人终结申请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终结。产权交易机构决定终结产权交易的,应当出具产权交易终结决定书,并将终结的原因及时告知相关当事人及产权交易机构的监管机构,同时在网站上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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