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监管机构与所出资企业的关系是出资人和被出资企业的关系,国资监管机构将从出资人角度出发,依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对所出资企业负责人、重大事项以及国有资产进行监督和管理。
国资监管机构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履行批准职责的主要有:一是对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国资监管机构可能同时行使决定和批准职责;二是对所出资企业的重要子企业和重大的产权转让事项,国资监管机构行使批准职责。
国资监管机构对企业国有产权行使批准程序,是对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方案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作出转让决定、同意转让的批复或报人民政府批准。国务院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由国务院国资委根据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调整的总体要求,从提高公有制经济的核心竞争力、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出发,作出是否同意进行国有产权转让的决策。
地方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由地方国资监管机构根据当地发展经济的政策,从提升区域经济竞争力的角度出发,作出是否同意进行国有产权转让的决策。
图片来源:找项目网
出资企业 国资监管机构 国有产权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