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Q客服
800062360
欢迎访问混改并购顾问北京华诺信诚有限公司!
北京、上海、重庆、山东、天津等地产权交易机构会员机构
咨询热线:010-52401596
法律法规政策
2008-02-17
第二十七条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当逐级上报审核,经审核同意后,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向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所出资企业提出备案申请。
(二)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所出资企业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核资产评估报告,并对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对不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退回。
第二十八条企业提出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或备案申请时,应当向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文件及核准表或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申请文件及备案表;
(二)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
(三)所涉及的资产重组方案或者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材料 ;
(四)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附件、评估说明、评估明细表及电子文档);
(五)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专项审计报告;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九条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实行专家审核制度;对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三十条资产评估报告的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评估基本事项
1.所出资企业初审意见是否明确;
2.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是否齐全有效,对核准项目,企业是否在评估前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提供了书面报告;
3.资产评估机构和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
4.评估目的表述是否准确;
5.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6.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7.评估依据是否合理,选取的价值类型和评估方法是否适当;
8.评估假设是否合理;
9.评估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10.可能影响评估结果的特别事项是否充分披露;
11.企业撰写的“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12.评估说明是否对评估报告相关内容进行了充分、适当的阐述,评估增减值原因分析是否充分、合理。
(二)评估报告附件
1.企业出具的承诺函是否对如实反映账外资产(含无形资产)及账外负债做出承诺;
2.涉及企业价值评估的项目,企业是否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供了评估基准日专项审计报告(含相关试算平衡表、审计调整分录和审计事项说明等);
图片来源:找项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