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Q客服
800062360
欢迎访问混改并购顾问北京华诺信诚有限公司!
北京、上海、重庆、山东、天津等地产权交易机构会员机构
咨询热线:010-52401596
法律法规政策
2008-02-17
4.房屋建筑物、土地及其他无形资产等资产的权属证明文件是否合法、有效;
5.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6.所需签章是否齐全。
(三)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下达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文件和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是企业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和产权转让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
第三十二条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
第三十三条企业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所出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制度,配备专人管理资产评估项目,做好资产评估项目的审核、备案、档案管理和评估项目统计分析工作。
各区(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应当于每季度终了10个工作日内将其评估项目情况的统计分析资料上报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三十五条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资产评估管理制度的建立、执行情况和评估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二)选定资产评估机构及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三)企业经济行为是否合规;
(四)评估的资产范围与有关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五)企业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是否真实、合法和完整;
(六)评估依据是否合理、评估方法是否适当、评估程序是否合规、重要事项的披露是否充分,必要时可调取评估工作底稿;
(七)资产账面价值与评估结果的差异及其原因;
(八)经济行为的实际成交价格与评估结果的差异原因;
(九)一份评估报告是否只用于一项经济行为;
(十)其他有关情况。
第三十六条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逐步建立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质量评价体系,对执业水平低下的资产评估机构建议企业不再选聘其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企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必要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其相应的经济行为无效。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应当重新评估而未重新评估;
(二)聘请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活动;
图片来源:找项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