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转移支付
第二十四条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可根据国有企业改革发展需要,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对地方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应当在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专项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下达省级政府财政部门。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规定组织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资金的申报、审核和分配工作。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应当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后90日内印发下达专项转移支付预算文件。
对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的专项转移支付,可以分期下达预算,最后一期的下达时间一般不迟于9月30日。
第二十八条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接到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专项转移支付后,应当在30日内正式分解下达,并将资金分配结果及时报送财政部。
第六章 决算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按照编制决算的统一要求,部署编制中央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工作,制发中央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报表格式和编制说明。
第三十条 投资运营公司和中央企业根据有关编报要求,编制本公司(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支出决算,报中央单位。
第三十一条 中央单位根据其监管(所属)投资运营公司和中央企业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支出决算,编制本单位中央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报送财政部。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根据当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和中央单位上报的决算草案,编制中央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
第三十三条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经国务院审计机关审计后,报国务院审定,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四条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财政部应当在20日内向中央单位批复决算。中央单位应当在接到财政部批复的本单位决算后15日内向其监管(所属)投资运营公司和中央企业批复决算。
第七章 绩效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当实施绩效管理,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及指标,实行绩效执行监控,开展绩效评价,加强评价结果应用,提升预算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六条 中央单位、投资运营公司和中央企业根据财政预算绩效管理的相关规定,开展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绩效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加强预算管理及安排以后年度预算支出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八条 对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据实结算等事后补助方式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实行事后立项事后补助的,其绩效目标可以用相关工作或目标的完成情况代以体现。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财政部、中央单位应当加强对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管理,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第四十条 投资运营公司和中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和中央单位的监督检查。审计机关要依法加强对财政部门、中央单位、投资运营公司和中央企业的审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对预算支出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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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预[2017]32号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