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经营类事业单位债权债务,实际发生的抵押、担保等责任应当一并划转移交,原则上由转企改制后的企业承接。
四、运营管理
(二十二)经营类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坚持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相结合,真正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独立市场主体。
(二十三)转制后企业要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权责对等、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规范董事长、总经理行权行为,充分发挥董事会的决策作用、监事会的监督作用、经理层的经营管理作用。
(二十四)加强转制后企业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和政治核心作用,坚持党的领导和公司治理有机统一,严格落实党建责任。
(二十五)转制后企业要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和《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财教〔2012〕242号)等有关规定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
五、资产监管
(二十六)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职责,按照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职责分工,切实做好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对改革中涉及国有资产的有关审批事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要求执行,严禁改革过程中以私分、低价变卖、虚报损失等手段转移、侵占国有资产,严禁随意处置国有资产。
(二十七)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72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十八)转制后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要以管资本为主推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能转变,准确把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定位,科学界定国有资产出资人监管的边界,建立监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实现以管企业为主向以管资本为主的转变,并切实做好转制后企业改制上市、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的监管工作。出资人机构未明确的,由原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履行股东(或投资人)职责,按照现行管理体制,遵循“事企分开”的原则,与转制后企业建立以资本为纽带的产权关系,加强和规范对转制后企业的监管,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2017年5月4日《财政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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