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财绩效[2009]2817号)
市属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为了贯彻落实《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06年第35号部长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06年第36号部长令),加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定了《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京财绩效〔2007〕1001号)废止。有关资产处置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执行本通知规定。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二○○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根据财政部发布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5号部长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部长令)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党派、社会团体(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并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不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属国家所有,行政事业单位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权。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调拨、捐赠、置换、出售、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一)调拨,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之间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二)捐赠,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向非盈利公益性组织以无偿转让方式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三)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四)出售,指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五)报废,是指由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已达到使用年限和未达到使用年限而出现老化、损坏、市场型号淘汰等问题,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六)报损,指对国有资产发生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七)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指流动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等货币性资产发生损失,须进行账务核销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图片来源:找项目网
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