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中:行政单位处置收入上缴国库,事业单位处置收入上缴财政专户。
第十四条 涉及国家机密的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处置,由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全资企业的国有资产处置,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区、县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国有资产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文章摘自2015年10月29日《北京文化产权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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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