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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政策
2017-08-10
在《公司法》层面,若股东想要转让其在公司的股权,转让方在履行了公司章程及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就完成了股权转让的全部程序,那么对于企业中的国有股权转让,法律有什么不一样规定吗?
以我们在实践中遇到的情况为例:A公司为某国有上市公司,其全资子公司 B同其他股东共同出资成立了 C公司,若B想要转让其在C公司的股权,是否必须到产权交易场所挂牌交易呢?
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财政部第32号令——《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那如何界定企业国有资产呢?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从该条可以看出,国家对企业出资形成的股权,当然地属于企业国有资产。那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范围是什么呢?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
(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注:《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企业产权转让);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以下称企业增资),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
(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以下称企业资产转让)。
如何判断一个企业是否属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呢?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给出了依据,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
(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
(二)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
(三)本条第(一)、(二)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
(四)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故在国有上市公司A的全资子公司B转让其出资设立公司C的股权的情况下,要看该国有上市公司是否属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若属于,则应该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到产权交易所公开进行;若不属于,则可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股权转让。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以下情形的产权转让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一)涉及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企业的重组整合,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企业产权需要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转让的,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二)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或实际控制企业之间因实施内部重组整合进行产权转让的,经该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也就是说在涉及重要行业、关键领域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产权转让或同一国家出资企业或同一国有控股或控制企业内部实行重整整合且转让方和受让方同为国家实际控制企业能够实际控制的全资子企业时,则不需要到产权交易所公开进行。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出台意欲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这也是上述国有企业内部重组整合不需要进场公开交易的原因。
来源:四川智库
图片来源:找项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