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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政策
2017-08-15
8月11日,国家工商总局企业注册局负责人就《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和《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进行解读。两规则分别对企业名称注册限制性词汇和相近名称做了详细规定。
记者:为什么要印发《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和《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
答:在推进商事制度改革过程中,工商总局也一直在积极稳妥布置和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先后批复过深圳市、天津市、福建自贸试验区、北京中关村、广西防城港市、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开展企业名称登记改革试点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在总结试点地区改革经验的基础上,今年4月,印发了《工商总局关于提高登记效率积极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7〕54号),部署全国各级企业登记机关年内先向社会开放企业名称库,建立企业名称查询比对系统,为申请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查询、比对、核准、登记服务,同时进一步简化申请审核登记流程,为实现企业名称自主申报、自负其责创造条件。印发上述两个规则是推进有关工作的需要,是落实有关改革任务的重要步骤。
记者:为什么制订《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怎么使用这个规则?
答:为规范企业名称审核行为,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比对系统,为申请人提供更加便利的企业名称登记、核准服务,根据《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和工商总局有关规范性文件等制定本规则。本规则适用于企业名称登记、核准有关业务。企业名称审核人员依据本规则对企业名称申请是否存在有关禁限用内容进行审查,按照有关规定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企业登记机关可以依据本规则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比对系统,为申请人提供企业名称筛查服务。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试点地区可以参照本规则,建立、完善比对、申报系统,为申请人提供自主申报、自负其责的登记服务。
记者:禁止性规则主要有哪些?
答:禁止性规则有11条,包括一般禁止性规则和特殊禁止性规则。一般禁止性规则共7条,主要有:
第一条(规则第四条)是,企业名称不得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注册、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该条款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6条制定的,包含4种情形:(一)与同一登记机关已登记、或者已核准但尚未登记且仍在有效期内、或者已申请尚未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二)与办理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三)与同一登记机关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同行业名称相同;(四)与被撤销设立登记和被吊销营业执照尚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第二条(规则第五条)是,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和文字。该条款主要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9条第1款制定的。包括以下情形:(一)有消极或不良政治影响的。如“支那”“黑太阳”“大地主”等。(二)宣扬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如“九一一”“东突”“占中”等。(三)带有殖民文化色彩,有损民族尊严和伤害人民感情的。如“大东亚”“大和”“福尔摩萨”等。(四)带有种族、民族、性别等歧视倾向的。如“黑鬼”等。(五)含有封建文化糟粕、违背社会良好风尚或不尊重民族风俗习惯的。如“鬼都”“妻妾成群”等。(六)涉及毒品、淫秽、色情、暴力、赌博的。如“海洛因”“推牌九”等。
第三条(规则第六条)是,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内容和文字。本条款主要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9条第2款制定的。包括以下情形:(一)含有党和国家领导人、老一辈革命家、知名烈士和知名模范的姓名的。如“董存瑞”“雷锋”等。(二)含有非法组织名称或者反动政治人物、公众熟知的反面人物的姓名的。如“法轮功”“汪精卫”“秦桧”等。(三)含有宗教组织名称或带有显著宗教色彩的。如“基督教”“佛教”“伊斯兰教”等。
第四条(规则第七条)是,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第五条(规则第八条)是,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团组织名称、社会组织名称及部队番号。
第六条(规则第九条)是,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外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
图片来源:找项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