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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政策
2019-06-14
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省属集团公司激励保障机制促进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意见》(赣府厅发[2010]43号)有关精神,为更好地推进省出资监管企业中长期激励的实施,规范虚拟股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经批准,实行了中长期激励的企业激励对象所获授的虚拟股权。
二、虚拟股权的授予流程
(一)省国资委按照中长期激励方案,对各项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清算,计算出中长期激励奖励基金计提总额,并以文件形式下发给企业。
(二)企业依据中长期激励方案有关规定,依据激励对象的责任、风险、贡献大小在奖励基金总额内分配,并将分配结果报省国资委审核备案。
(三)省国资委备案同意后,企业根据中长期激励方案,将中长期激励奖励基金中现金奖励部分发放给激励对象,剩余部分按企业考核年度年底经审计的合并报表的每股净资产值(归属于母企业所有者权益,下同)折算为虚拟股权。
虚拟股权的折算比例按增资扩股方式处理。即:获授的虚拟股权比例=应折算为虚拟股权的激励金额÷(考核年度年底经审计的归属于母企业所有者权益+∑历年应折算为虚拟股权的激励金额)
(四)省国资委将与企业签订《省出资监管企业虚拟股权授予协议书》,由企业向激励对象发放《虚拟股权证书》。
三、虚拟股权的管理
企业内部应明确具体机构负责管理虚拟股权,并建立台账对虚拟股权进行动态记录。台账内容包括:激励对象姓名、岗位、虚拟股权的获授日期及数量、累计持有虚拟股权数量,虚拟股权回购时间、历年现金分红、虚拟股权已回购数额、虚拟股权尚未回购数额、回购价格等信息。
获授的虚拟股权自折算日起与普通股享有同等收益权,承担同等风险;享有分红及送股,但没有表决权,不参与增资扩股。
企业一旦实施增资扩股或资产出售,授予价格与数量需重新核定并说明,扣除该部分非经营性影响。
(一)虚拟股权的分红
1、激励对象凭持有的虚拟股权获得现金分红。
个人现金分红金额=个人持有的虚拟股权比例×企业利润分配额
2、企业应当依据台账记录计算每个激励对象应获得的现金分红,并将分红方案报省国资委备案。
3、分红方案经省国资委备案后由企业组织发放,并在虚拟股权台帐上据实记录。
(二)虚拟股权的回购
1、每一期虚拟股权自折算日满3年,企业方可回购。激励对象每一期获授的虚拟股权由企业在锁定期满后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回购。
2、回购金额=应当回购的虚拟股权比例×企业净资产值。
净资产值以上年末企业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中期末净资产(归属于母企业的所在者权益)扣除其他股东按照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应分而未分的部分加上历年应折算为虚拟股权的激励金额。
3、如果一个年度对激励对象的分红与回购总金额之和超过企业上年净利润的10%,或出现其他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的情况,则回购虚拟股权超过10%以上的部分递延至下一年度回购。
4、对满足回购条件的虚拟股权,企业应当依据台账记录计算每个激励对象的回购金额并拟定回购方案,并报省国资委审核备案。
5、回购方案经省国资委审核备案后由企业组织回购,并做好虚拟股权台账记录。
四、虚拟股权的约束条件
(一)任职期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已获授的虚拟股权自下列情况发生之时起,三年内由企业按40%:30%:30%的比例分年度进行回购,已获得的虚拟股权分红归激励对象或其继承人个人所有:
1、激励对象因退休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
2、激励对象死亡(包括宣告死亡)的;
3、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
4、由于企业或企业上级单位安排发生正常岗位调动的;
5、经省国资委认定的其他未对企业产生负面影响的情形。
(二)任职期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获现金奖励和虚拟股权分红(含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所获利息)以及虚拟股权(企业已回购的部分视同已实行的现金奖励)由企业无偿收回,并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责任:
1、本方案实施期间,企业弄虚作假,财务会计报告不真实的,重大决策失误或纰漏或执行省委省政府、省国资委做出的重大决策不到位等导致企业遭受利益受损或企业品牌受到负面影响的;
2、激励对象在本方案实施期间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企业经营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企业利益、声誉和对企业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行为,给企业造成损失的;
3、激励对象未经组织批准而擅离职守的;
4、激励对象自行离职或退休后,两年内从事与原任职企业相同或类似相关工作的;
5、其他违法违纪违规情形。
(三)中长期激励考核指标须与“十二五”规划目标对接,“十二五”末,如中长期激励方案中设置的考核指标全部完成,则中长期激励奖励足额兑现;如中长期激励方案中设置的考核指标有某项指标未完成,则按方案约定的比例扣减5年的中长期激励奖励金额。
五、其他事项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时,暂停企业当年虚拟股权回购。
(二)中长期激励奖励基金以及虚拟股权孳生的分红、送股等增值收益均需预提,通过管理费用列支,相关的财务、会计及税收等处理,应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等规定执行。
(三)激励对象所获激励为税前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任何情况下,持有人不得将虚拟股权进行按揭、转让、出售、质押和抵押。
(五)其他未明事项由省国资委制订相应细则。
(六)中层、管理及技术骨干虚拟股权管理办法由企业参照此规定制定报省国资委备案。
六、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来源:机关党委
图片来源:找项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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