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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政策
2019-12-10
各市管企业:
为加快推进国有资产监管职能转变,科学界定国资监管 职责边界,规范行权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 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 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国资委以管资本 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字〔2019〕13号) 相关要求,我们编制形成《北京市国资委出资人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2019年版)》,经市国资委2019年第16次主任办 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政策解读:关于《北京市国资委出资人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2019年版)》的解读
一、修订背景
为规范国资监管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有效保障企业经营自主权,我委于2017年12月制定并发布了《北京市国资委出资人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以下简称《权责清单》),包括8大类31项具有较强约束力的决定、审批、核准、审核、监督类权责事项。当前本市国资监管工作形势已发生新变化,面临新任务、新要求,需对《权责清单》进行全面修订。
一是贯彻落实转职能方案的需要。为推进本市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能转变,我委制订了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原《权责清单》至今已实施近2年,部分内容已无法适应《转职能方案》中调整优化监管职能和改进监管方式手段的要求,部分事项的履职实施依据也已发生变更,需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二是适应“三定”方案调整变化的需要。2018年12月,《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国资委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京办字〔2018〕31号)正式发布,我委原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职责和国有企业监事会职责划入市审计局,并对机构设置进行了相应调整。原《权责清单》的部分内容与新“三定”方案及委内机构工作职责已不相适应,需要进行修改适应相关调整变化。
三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国资委有关工作部署的需要。2019年6月,国务院国资委为加快实现从管企业向管资本转变,更好履行出资人职责,印发了《国务院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19年版)》,并于近期修订下发了《国务院国资委权力和责任清单(试行)》。我委有必要对照国务院国资委权责清单修订情况,对《权责清单》内容结构进行修订,与国务院国资委相关工作保持一致。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订后,《权责清单(2019年版)》中的权责事项共计9大类31项,内容结构上包括权责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子项、履职处室、实施依据、履职方式、履职依据及追责情形等8项内容。
(一)清单结构上新增办事指南和附则部分
为以职能转变推动国资监管高效能,重点做好转职能、搭平台、做服务、强监管四方面工作的要求,更好服务企业,提高行政效率,我委在此次《权责清单》修订中,围绕权责事项制定了《北京市国资委出资人监管权力事项办事指南》(以下简称《办事指南》),作为《权责清单》的附件一并印发。《办事指南》共计30项,每项主要包括事项内容、事项类别、条件、申请材料、办理地址、办理处室、决定机关、联系电话、时限、法律效力、事项程序及事项流程图等12个部分。部分事项根据工作实际,内容结构有所微调。在对照《权责清单》监管事项制定对应的事项办事指南时,根据工作实际及权责事项办理特点,对部分权责事项进行了整合,合并为一项办事指南,部分子项还单独制定了该项的办事指南。
参考国务院国资委权责清单做法,此次修订在《权责清单》中增加“附则”,对清单相关问题予以特别说明:一是未列入权责事项表但按照“三定”方案属于我委职责的工作,我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有关部署正确履行;二是未按权责事项表正确履职并产生追责情形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党纪条例进行处理;三是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和职能调整情况,按规定程序动态调整《权责清单》。
(二)清单内容上增减调整部分权责事项
在权责事项内容方面,此次修订共删减(含合并)6项权责事项,新增权责事项6项。具体包括:
一是按照我委最新“三定”方案中关于监事会、审计职能划转的规定,删除原清单中“监事会监督检查”、“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和企业财务专项审计”两项权责事项;
二是参照《国务院国资委权力和责任清单(试行)》,删除原清单中“市属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试点审核”事项,将“市属企业投资负面清单制定”、“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监管”及新增的“投资计划事项管理”内容合并为“市管企业投资负面清单管理”;
三是根据我委工作调整实际,删除原清单中“市属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审批”事项及“重要子企业改制方案审核”、“破产方案审核”等权责内容,并将“国有资本权益变动事项审批”并入“国有产权流转事项审核审批”事项;
四是根据国资国企改革需要及我委职能转变工作要求,《权责清单》新增“市属国有企业京内土地房屋资产处置审核”、“企业法治建设考核评价”、“企业财务决算报告核准”、“担保事项管理”、“企业债务风险管理”、“对外捐赠管理”等6项权责事项,并增加“境外投资监管”相关权责内容。
(三)清单构成上调整完善了相关要素
一是充分参考借鉴《国务院国资委权力和责任清单(试行)》,在权责事项内容结构中新增“履职方式”、“子项”两列内容。
二是对权责事项的“追责情形”进行了整体修改,按照明确渊源、严谨表述的原则,严格按照各权责事项实施依据中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中关于责任追究的明文规定,列举对应的追责情形,并标明依据来源,保证有权必有责,权责必对等,追责必依法。
三是根据近两年新出台的与各权责事项相关的法律法规、地方规范性文件等,对各权责事项对应的实施依据、履职依据两项中的内容进行了更新,保证权责事项实施及履职依据的有效性、时效性。参考《国务院国资委权力和责任清单(试行)》的做法,将实施依据中的法律规范性文件按照法律效力位阶重新归类排列,明确了法律渊源。
来源:政策法规处
图片来源:找项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