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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政策
2020-01-03
各市属国有企业,各区(市)县国资监管机构:
为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关于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决策部署,完善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加大授权放权力度,增强微观主体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9号)、《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19年版)〉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19〕52号)、《四川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四川省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19年版)〉的通知》(川国资委〔2019〕175号)精神,我委制定了《成都市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19年版)》(以下简称《清单》),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类分级开展授权放权
《清单》结合企业的功能定位、治理能力、管理水平等改革发展实际,分别针对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各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专业化公司相应明确了授权放权事项。同时,各集团公司要结合所属企业发展阶段、行业特点、管理基础等情况,一企一策有侧重、分先后地向符合条件的子企业开展授权放权,做到层层“松绑”,全面激发各层级企业活力。
二、加强行权能力建设
各市属国有企业要坚持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加快形成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灵活高效的市场化经营机制。要夯实管理基础,优化集团总部职能、管理架构和集团管控,健全完善风险、内控和合规体系,确保各项授权放权接得住、行得稳。
三、完善监督管理体系
市国资委将进一步修订完善国资监管制度,推动国资监管转职能转方式改革,加强对放权授权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采取健全监管制度、统筹监督力量、严格责任追究、搭建实时在线的国资监管平台等方式,确保该放的放权到位、该管的管住管好,实现授权与监管相结合、放活与管好相统一,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坚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市国资委将加强跟踪督导,定期评估授权放权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根据评估情况和国资国企改革进展,采取扩大、调整或收回等措施动态调整授权放权事项。
请各市属国有企业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将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市国资委。
各区(市)县国资监管机构要结合实际积极推进本地区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革,制定授权放权清单,赋予企业更多自主权,促进激发微观主体活力与管住管好国有资本有机结合。市国资委将加强指导督促,推动授权放权工作有序开展、全面落实。
市国资委
2019年12月27日
成都市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19年版)
一、对各市属国有企业的授权放权事项
1.授权董事会决定在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规模内,将主业范围内的计划外新增投资项目与计划内主业投资项目进行适当调剂。
2.授权董事会依据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确定主业和培育业务,培育业务视同主业管理,经市国资委确认后作为制定年度投资计划的主要依据。
3.授权董事会依据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决定非政府性投资事项(按要求须报市国资委核准的设立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除外),支持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运营城市资源。
4.授权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在年中对年度投融资计划进行一次调整。
5.市属国有企业审批所属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按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相关规定需由市国资委批准的除外)。
6.市属国有企业决定国有参股非上市企业与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事项。
7.授权市属国有企业决定集团及所属企业以非公开协议方式实施企业债权转股权、企业原股东增资、参与其他子企业的增资行为。
8.授权市属国有企业备案集团及所属企业批准的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
9.授权市属国有企业决定集团及所属企业公开转让企业资产事项的批准权限。
10.授权市属国有企业审批集团内部非公开转让企业资产事项。
11.市属国有企业审批所持有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国有股权管理方案和股权变动事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除外)。
12.市属国有企业审批国有股东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在集团内部的无偿划转、非公开协议转让事项。
13.市属国有企业审批国有参股股东所持有上市公司国有股份公开征集转让、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事项。
14.市属国有企业审批国有控股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公开征集转让、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所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未导致其持股比例低于合理持股比例的事项。
15.市属国有企业审批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增持、协议受让、认购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等未导致上市公司控股权转移的事项。
16.市属国有企业审批不属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范围的国有股东与所控股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事项。
17.市属国有企业审批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一定比例或数量范围内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事项,同时应符合国有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合理持股比例的要求。
18.授权市属国有企业决定年度融资计划内集团及所属企业发行各类债券等债券类融资事项(按审核机构要求需市国资委出具同意意见的除外)。
19.支持市属国有企业所属企业按照市场选聘、契约化管理、差异化薪酬、市场化退出的原则,采取公开遴选、竞聘上岗、公开招聘、委托推荐等市场化方式选聘职业经理人,合理增加市场化选聘比例,加快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
20.授权董事会对市场化选聘的高级管理人员(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制度。支持市属国有企业所属子企业市场化选聘的中高级管理人员(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制度。
21.对竞争Ⅰ类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全部实行备案制,对竞争Ⅱ类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原则上实行备案制。对符合条件的功能类和公益类企业经批准可实行备案制管理。
22.授权董事会在经备案或核准的工资总额内自主决定内部收入分配,审批所属子企业工资总额事项。
23.市属国有企业审批所属科技型子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方案。企业实施分红激励所需支出,计入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不作为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社会保险费、补充养老及补充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的计提依据。
24.授权市属国有企业审批所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事前报市国资委备案。股权激励的实际收益水平,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25.支持市属国有企业在符合条件的所属子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中长期激励,包括股权激励和增量现金激励,授权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审批所属非上市企业的中长期激励方案,事前报市国资委备案。其中股权激励的实际收益水平,不与员工个人薪酬总水平挂钩,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26.市属国有企业决定与借款费用、股份支付、应付债券等会计事项相关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
27.授权市属国有企业决定集团内部(含合并报表企业和代管企业)的借款和担保事项,决定向不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企业按股权比例或依据公司章程的借款和担保事项(市政府研究确定的项目除外),建立健全担保行为管理制度。
28.市属国有企业审批所属企业的清产核资立项、实施方案、中介机构选聘事项。
29.市属国有企业决定集团及所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出租事项。
30.授权董事会按照《成都市属国有企业债务风险防范管理工作方案》要求,科学制定企业资产负债约束和防范化解债务风险管理制度,建立债务风险动态监测和预警机制,确定资产负债率控制目标,并对管理制度和控制目标实行备案管理。
31.授权净资产(指集团上年末合并净资产,下同)小于50亿元(含)的企业董事会,决定当年(含各级子公司捐赠金额,下同)原则上总额不超过20万元(含)的捐赠事项;净资产在50亿元至200亿元(含)的企业董事会,决定当年原则上总额不超过80万元(含)的捐赠事项;净资产大于200亿元的企业董事会,决定当年原则上总额不超过150万元(含)的捐赠事项。授权仅针对企业自发性对外捐赠,总额应纳入当年财务预算,且不得新增。
二、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授权放权事项
1.授权董事会审批企业五年发展战略和规划,向市国资委报告结果。按照国家、省、市规划周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建议,以及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方向和市属国企中长期发展规划要求,组织编制本企业五年发展战略和规划,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2.授权董事会在已批准的主业范围以外,根据落实国家、省、市战略需要、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方向、市属国企中长期发展规划、企业五年发展战略和规划,研究提出拟培育发展的1—3个新业务领域,报市国资委同意后,视同主业管理。待发展成熟后,可向市国资委申请将其调整为主业。
3.授权董事会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决策适度开展主业紧密相关的商业模式创新业务,市国资委对其视同主业投资管理。
4.授权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按照国有产权管理规定审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之间的非上市企业产权无偿划转、非公开协议转让、非公开协议增资、产权置换等事项。
5.授权董事会决定资产损失财物核销事项,市国资委不再进行合规性核准,实行备案管理。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建立健全企业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管理规定,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6.授权董事会审批所属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等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类企业的核心团队持股和跟投事项,有关事项的开展情况按年度报市国资委备案。
三、对专业化公司的授权放权事项
1.落实董事会对经理层成员的选聘权,推行经理层成员聘任制和契约化管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层成员(不含市委管理的经理层成员)。
2.授权董事会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市场化选聘经理层成员的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业绩考核和薪酬分配。
3.对工资总额预算实行备案制管理,授权董事会探索更加灵活高效的工资总额管理方式。
4.授权行业周期性特征明显、经济效益年度间波动较大或者存在其他特殊情况的专业化公司,工资总额预算可以探索按周期进行管理,周期最长不超过三年,周期内的工资总额增长应当符合工资与效益联动的要求。
来源:成都市国资委
图片来源:找项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