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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政策
2020-07-06
关于印发《贵州省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20版)》的通知
黔国资通法规〔2020〕27 号
各监管企业,各市(州)国资监管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9号)和《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以管资本为主加快国有资产监管职能转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19〕114号)精神,为加快国资监管机构实现从管企业向管资本转变,更好履行出资人职责,结合《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出资人(股东)职责,进一步加大授权放权力度,切实增强企业微观主体活力,我委制定了《贵州省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20版)》(以下简称《清单》),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类开展授权放权
《清单》结合企业的功能定位、治理能力、管理水平等企业改革发展实际,分别针对各监管企业、综合改革试点企业、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企业以及特定企业相应明确了授权放权事项。同时,各监管企业集团公司要对所属企业同步开展授权放权,做到层层“松绑”,全面激发各层级企业活力。
二、加强行权能力建设
各监管企业要坚持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加快形成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灵活高效的市场化经营机制。要夯实管理基础,优化集团管控,健全完善风险、内控和合规体系,确保各项授权放权接得住、行得稳。
三、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对于法律法规以及国资监管制度未规定由出资人(股东)负责审核、核准、决定、登记、备案的事项,由监管企业严格履行内部决策程序,自主决策,承担主体责任。
四、完善监督管理体系
省国资委将加强出资人监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采取健全监管制度、统筹监管力量、严格责任追究、搭建实时在线的国资监管平台等方式,确保该放的放权到位、该管的管住管好,实现授权与监管相结合、放活与管好相统一。
五、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省国资委已将监管企业对授权放权事项的行权履职情况列入2020年督查重要事项,将加强跟踪督导,定期评估授权放权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采取扩大、调整或收回等措施动态调整授权放权事项。请各监管企业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省国资委。
各市(州)国资监管机构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9号)及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实际积极推进本地区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革,赋予企业更多自主权,将促进激发微观主体活力与管住管好国有资本有机结合。
2020年4月3日
贵州省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20版)
一、对各监管企业的授权放权事项
1.监管企业审批所属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列入省国资委重要子企业名单的仍需报省国资委核准)。(改革处)
2.监管企业决定国有参股非上市企业与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事项。(产权处)
3.监管企业决定所属企业以非公开协议方式参与其他子企业的增资行为及相应的资产评估。(产权处)
4.监管企业决定国有参股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权公开征集转让、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事项。(产权处)
5.监管企业决定所属企业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增持、协议受让、认购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等未导致上市公司控股权转移的交易事项。(产权处)
6.监管企业决定合理持股比例范围内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一定比例或数量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事项。(产权处)
7.监管企业决定未导致国有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低于合理持股比例的公开征集转让、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所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事项。(产权处)
8.支持监管企业所属企业按市场化选聘、契约化管理、差异化薪酬、市场化退出的原则,采取公开遴选、竞聘上岗、公开招聘、委托推荐等市场化方式选聘职业经理人,合理增加市场化选聘比例,加快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领管处)
9.支持监管企业所属企业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制度,薪酬总水平由相应企业的董事会根据国家政策及省有关规定,参考行业同类可比人员薪酬价位,统筹考虑发展战略、经营目标及成效、薪酬策略等因素,与职业经理人协商确定,可采取多种方式探索完善中长期激励机制。(考核处)
10.监管企业集团年金总体方案报省国资委备案,其下属各级企业的具体年金实施方案由各监管企业集团进行审批。(考核处)
11.监管企业集团审批所属科技型子企业股权分红激励方案,报省国资委备案。企业实施分红激励所需支出计入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不作为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社会保险费、补充养老及补充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的计提依据。(考核处)
12.监管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报省国资委同意后,由监管企业集团审批其分期实施方案。(考核处)
13.支持监管企业在符合条件的所属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股权激励,股权激励的实际收益水平,不与员工个人薪酬总水平挂钩,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考核处)
14.对已建立规范董事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控机制健全、收入分配管理规范的监管企业,经省国资委批准后,可实行工资总额预算备案制管理。(考核处)
15.授权监管企业(负债水平高、财务风险较大的监管企业除外)合理确定公司担保规模,制定担保风险防范措施,在同时满足下列三项条件的前提下,决定为所属各级企业担保事项;监管企业向其他省国资委监管企业的担保事项不再报省国资委,但不得向省国资委监管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进行担保。(法规处)
(1)担保涉及项目(含股权投资)属于省国资委为该企业核定的主业范围;
(2)担保涉及融资事项不推高企业现有资产负债率或不超出省国资委当年为该企业核定的资产负债率管控线;
(3)不超过出资比例为所属控股、参股企业提供担保。
二、对综合改革试点企业的授权放权事项(包括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企业、创建世界一流示范企业、落实董事会职权试点企业等)
16.授权监管企业董事会审批企业在省国资委核准的主业范围内编制的五年发展战略和规划。监管企业按照国家规划周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建议、规划纲要,以及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方向和监管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要求,组织编制本企业五年发展战略和规划,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相关规划及决策材料报省国资委备案。(规划处)
17.授权董事会按照《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规划和投资管理办法(试行)》(黔国资通法规〔2019〕134号)要求批准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投资计划及决策材料报省国资委备案。(规划处)
18.授权落实董事会职权试点的监管企业董事会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及企业实际,制定经理层成员(省委或省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人员除外)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办法,决定经理层成员薪酬分配。企业经理层成员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办法和相关重大事项报国资委备案。(考核处)
三、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企业的授权放权事项
19.授权董事会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决策适度开展与主业紧密相关的创新业务,报省国资委同意后实施,省国资委对其视同主业投资管理。创新业务及决策材料报省国资委备案。(规划处)
20.授权董事会在省国资委已批准的主业范围以外,根据落实中央和我省战略发展需要、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方向、企业五年发展战略和规划,研究提出拟培育发展的1个新业务领域,报省国资委同意后,视同主业管理。待发展成熟后,可向省国资委申请将其调整为主业。拟培育发展的新业务领域及决策材料报省国资委备案。(规划处)
21.授权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按照国有产权管理规定审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之间的非上市企业产权无偿划转、非公开协议转让、非公开协议增资、产权置换等事项。(产权处)
四、对特定企业的授权放权事项
22.授权行业周期性特征明显、经济效益年度间波动较大或者存在其他特殊情况的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可以探索按周期进行管理,周期内的工资总额增长应符合工资与效益联动的要求。(考核处)
来源:法规处
图片来源:找项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