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深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改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京国资发〔2020〕9号》
各市管企业:
为落实以管资本为主加快国有资产监管职能转变的要求,优化监管方式,落实监管责任,激发企业活力,提升监管效能,现将进一步深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改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授权范围
在总结第一批授权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将评估备案管理权限的授权范围扩大至全部所出资企业。市管企业负责对企业批准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进行备案,备案管理权限不得下放。
二、工作要求
市管企业作为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严格按照《关于深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改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国资发〔2019〕2号)等有关规定,明确工作机制,落实相关领导责任,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资产评估管理制度,配备专人管理资产评估项目,做好资产评估项目的审核、备案、档案管理和统计分析等工作,提高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水平,切实把好评估审核关口,维护国有权益。
三、动态管理和监督检查
(一)市管企业应当通过“资产评估管理信息系统”及时上报资产评估审核管理工作情况,并于每季度终了10个工作日内将备案资产评估项目分析情况报送市国资委。对于资产评估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可通过书面方式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
(二)市国资委将加大对
各市管企业资产评估备案管理工作的跟踪指导、监督检查力度,督促市管企业对照问题及时整改,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和整改情况纳入董事会评价和企业经营业绩考核。
(三)问题严重或整改不力的,市国资委将取消授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备案权限调整时间
第二批授权企业应于2020年8月20日前将资产评估管理制度和备案专用章印模报市国资委备案,资产评估备案权限自2020年9月1日起调整执行。
在工作中若发现问题请及时与市国资委沟通。
市 国 资 委
2020年7月24日
来源:产权管理处
图片来源:找项目网
关于进一步深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改革工作有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