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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政策
2020-09-18
近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云南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从考核导向、分类考核、考核指标等方面做出规定,原文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系列决策部署,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引导省属企业高质量发展,持续做强做优做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全面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属企业,是指根据省人民政府授权,由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或其他省直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考核的省属企业负责人是指省属企业中由省委或省国资委党委、省直部门党组(党委)管理的董事会成员(不含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省属企业董事会应当按照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以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高级管理人员经营业绩考核制度。
第四条 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大力推动创新驱动发展,加快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持续增强国有经济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不断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
(二)坚持市场化方向。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健全市场化经营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正向激励和行业对标,激发企业活力,加快形成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国内一流企业。
(三)坚持依法依规。准确把握出资人监管边界,依法合规履行出资人职责,坚持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有效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四)坚持短期目标与长远发展有机统一。切实发挥企业战略引领作用,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积极构建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考核体系。
(五)坚持分类考核。统筹省属企业肩负的经济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根据国有资本的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对不同功能和类别的企业,突出不同考核重点,合理设置考核指标及权重,实施分类和差异化考核。
(六)坚持激励与约束紧密结合。坚持权责利相统一,建立与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与经营业绩相挂钩的差异化激励约束机制。
第五条 省属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按照年度和任期开展考核,实行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省国资委、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与省属企业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 考核导向
第六条 突出效益效率,引导企业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优化资源配置,不断提高经济效益、资本回报水平、劳动产出效率和价值创造能力,实现质量更高、效益更好、结构更优的发展。
第七条 突出改革发展,引导企业完善市场化经营机制,聚焦主业做强实业,加快结构调整、转型升级,着力补齐发展短板,积极培育新动能,不断提升协调、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八条 突出创新驱动,引导企业坚持自主创新,加大研发投入,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不断增强核心竞争力。
第九条 突出风险防控,引导企业防范经营风险,合理控制资产负债水平,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十条 突出社会贡献,保障全省经济社会稳定,在发展前瞻性产业上发挥重要作用,鼓励企业在促进和稳定就业、上缴税收及国有资本收益、脱贫攻坚、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多作贡献。
第十一条 突出追责问责,引导企业科学决策,依法合规经营,防范经营风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本安全。
第三章 分类考核
第十二条 按照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省属企业分为商业类和公益类。其中,商业类企业细分为商业一类和商业二类;根据国有资本的战略地位和发展目标,对不同功能和类别的企业,突出不同考核重点,合理设置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及权重,实施分类考核。
第十三条 对商业一类企业,以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为导向,重点考核企业经济效益、资本回报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
第十四条 对商业二类企业,在考核企业经济效益、资本回报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的同时,加强对所承担的特定功能性任务完成情况考核评价,适度降低经济效益指标考核权重。
第十五条 对公益类企业,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重点考核企业核心业务发展水平和产品服务质量、成本控制、营运效率和保障能力。适度降低经济效益指标考核权重。
第四章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
第十六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由质量效益指标、改革发展指标和对标评价3部分组成。
(一)质量效益指标包括利润总额、经济增加值2项指标,对上年度营业收入利润率低于全国国有企业同期同行业平均水平的商业类企业,增加营业收入利润率作为第3项指标。
上述指标按照企业集团合并报表口径计算。因行政划拨、政策调整等非市场化因素导致企业资产、损益发生重大变化的,据实调整;因科技研发等创新投入、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员工培训及主管部门认定的可视同利润的支出,影响当期效益的,可视同当期利润总额。
(二)改革发展指标是指企业年度内在产业发展、资本优化和创新突破等方面的重点工作、重点任务指标。
(三)对标评价由行业对标绩效评价和短板指标改善评价两部分组成。
第十七条 针对不同类别企业实行差异化考核,对各部分考核评价内容赋予不同权重,加权汇总计算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
可对重大专项任务和重大改革任务较重、处于重大结构调整期的企业适当降低质量效益指标权重,增加有关专项或改革任务指标。
第五章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
第十八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由质量效益指标、改革发展能力评价和任期内年度考核结果运用3部分构成。
(一)质量效益指标。商业类企业质量效益指标包括净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率(金融企业为存款增长率)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
公益类企业质量效益指标主要考核企业主营业务核心指标发展水平和质量,具体考核指标结合企业主营业务性质选取确定并在经营业绩责任书中明确。考核目标值原则上以行业发布的、可公允量化的平均值确定,无行业平均值的,可结合企业实际明确,考核指标原则上不超过3个。
(二)改革发展能力评价。改革发展能力评价是指结合企业发展战略落实情况,对董事会任期内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资本结构优化、创新驱动发展、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等方面工作措施及实施效果的评价。
(三)任期内年度考核结果运用。以任期内3个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为基础,按照10%权重计算得分。
第十九条 针对不同类别企业实行差异化考核,对各部分考核评价内容赋予不同权重,加权汇总计算年度考核结果运用。
可对重大专项任务和重大改革任务较重、处于重大结构调整期的企业适当降低质量效益指标权重,增加有关专项或改革任务指标。
第六章 经营业绩考核实施
第二十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度为考核期;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3年为考核期。
第二十一条 经营业绩责任书内容由省国资委或主管部门与省属企业按照程序确定(具体内容见附件5)。
第二十二条 建立经营业绩目标执行情况动态跟踪制度。企业董事会应于每年7月对照考核内容形成半年度经营业绩分析报告报省国资委或主管部门,省国资委或主管部门对考核目标完成进度不理想的企业提出预警。
第二十三条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省属企业发生较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和网络安全事件、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重大以上质量事故、重大资产损失、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等,对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企业董事会应及时向省国资委或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经营业绩考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报送考核总结材料。考核期末,企业董事会根据经过审计的财务决算数据,对照经营业绩责任书内容和考核目标,形成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省国资委或主管部门。
(二)业绩审核形成意见。省国资委或主管部门依据经过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专项报告,结合企业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及考核期内动态监控掌握的情况,对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形成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考核意见征求反馈。省国资委或主管部门将经营业绩考核意见反馈省属企业董事会,对考核评价意见有异议的,可向省国资委或主管部门反映。
(四)确定下达考核结果。省国资委或主管部门向企业董事会下达经营业绩考核结果。
第七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二十五条 根据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最终结果依次分为A、B、C、D共4个级别。
第二十六条 省国资委或主管部门依据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测算确定企业负责人的绩效薪酬标准,并实施奖惩,具体按照省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作为对省属企业领导班子及成员开展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连续2年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D级或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D级,且无重大客观原因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企业负责人,省国资委或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建议或予以调整。
第二十八条 省属企业创新工作成果显著、完成省委省政府及省国资委或主管部门重大专项任务成绩突出、积极开展社会参与并作出重大贡献的,可视情形对企业负责人年度或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进行加分奖励。
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及以上生态环境事件、违法违纪、财务造假、综治维稳(平安建设)责任事件,严重影响企业生产生活秩序或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应对企业负责人年度或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进行扣分,并按照程序、视具体情况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未设董事会的省属企业,其领导班子成员的经营业绩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省属企业董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结果报省国资委或主管部门备案。
省属企业党委对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工作进行考核,结果报省国资委或主管部门备案。
省属企业纪委书记(纪检监察组组长)的考核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新组建企业、非正常经营的企业,根据企业实际,实行“一企一策”考核,具体考核事项在责任书中明确。
新组建企业为考核年度内成立不足半年的企业;非正常经营企业为处于司法重整期间或专项整改等非正常经营状态的企业。
第三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国资委和其他省直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属企业适用本办法。
省国资委委托省直有关部门监管的省属企业,按照委托监管协议,受托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委托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省人民政府授权其他省直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所办企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并报省财政厅备案后负责组织执行。
第三十二条 省国资委监管省属金融类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参照商业一类企业执行,法律法规或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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