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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0
近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这是完善我省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的重要举措,是厘清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边界,规范有关部门、机构履职尽责的重要制度依据。现就《暂行办法》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出台《暂行办法》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中央和我省高度重视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工作。2018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为做好新时期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2019年9月,中央深改委第10次会议审议通过《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并以国办发〔2019〕49号文印发(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明确了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具体职责,要求各省及计划单列市政府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规定。2020年2月,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理顺了我省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明确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授权,集中统一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精神,根据国办发〔2019〕49号文要求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省财政厅会同相关单位认真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在国家出台的《暂行规定》框架范围内,结合我省实际,拟订《暂行办法》,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
二、《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暂行办法》全文包括总则、出资人与受托人职责、金融机构国有资本管理与监督、所出资金融机构重大事项管理、所出资金融机构管理者选择与考核、责任追究、附则共七章三十五条规定。《暂行办法》立足贵州实际,从强化集中统一、规范管理模式、细化职责义务、明确管理重心四个方面,提出了我省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要求:一是强化国有金融资本集中统一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我省各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授权,集中统一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省财政厅根据省人民政府授权,集中统一履行省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二是规范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模式。《暂行办法》提出财政部门根据需要对本级国有金融机构管理可以采取直接管理或委托管理两种方式。财政部门负责建立本级国有金融机构直接管理和委托管理清单,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清单。对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投入资本的省级国有金融机构,以及新组建的省级国有金融机构,根据省人民政府授权,由省财政厅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进行直接管理。对省级国有企业出资设立或实际控制的国有金融机构,由省财政厅委托有关部门或机构进行管理。三是细化财政部门和受托管理机构职责。《暂行办法》提出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改革等十项职责;受托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根据财政部门委托,按照受托权责对等原则,提升国有金融资本运营效率,保障金融安全,指导受托管理金融机构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实现保值增值等六项职责。四是明确国有金融资本管理重心。《暂行办法》提出财政部门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金融资产监管,应当建立健全国有金融资本基础管理制度体系,负责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产权转让、统计分析等工作。财政部门及受托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重点对所出资金融机构重大事项管理和所出资金融机构管理者选择与考核。
三、国有金融资本及金融机构的范畴是什么?
《暂行办法》规定,国有金融资本是指国家及其授权投资主体直接或间接对金融机构出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金融机构是依法设立的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各类金融企业,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投资运营公司等实质性开展金融业务的其他企业或机构。
四、国有金融资本直接管理和委托管理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暂行办法》指出,直接管理是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授权,对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出资设立的国有金融机构集中统一履行出资人职责进行管理,包括国有金融资本基础管理、重大事项管理、管理者的选择和考核等方面内容。委托管理是财政部门根据管理需要,对国有企业出资设立(或实际控制)的国有金融机构,委托有关机构进行管理,按照受托权限和程序,对受托管理的金融机构行使相关股东职责。
需要说明的是,委托管理并非“一委了之”,财政部门产权管理责任不变、执行统一规制不变、全口径报告职责不变。
五、如何确定本级管理国有金融机构?
《暂行办法》规定:“财政部门负责建立本级国有金融机构直接管理和委托管理清单,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清单”。我省国有金融机构数量多、类型杂、体量不平衡,其中以小型金融机构(村镇银行、农商银行、融资担保等)居多,各级财政部门应把握管理重点,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本级管理金融机构名单。
六、各级财政部门下一步如何根据《暂行办法》推进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工作?
《暂行办法》要求,各地依据财政部和《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和管理现状,推进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工作。一是梳理直接管理和委托管理的国有金融机构名单,完善委托管理程序。二是厘清财政部门和受托人权责清单。各级财政部门在《暂行办法》规定的出资人与受托人职责基础上,应就产权管理、财务监管、经营预算、收益收缴、全口径报告、重大事项管理等具体事项,进一步列明工作清单,并对财政部门和受托人分别列明具体工作要求。三是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受托人要定期向财政部门报告受托履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职责情况,接受财政部门的评价、监督和考核。各级财政部门通过监督受托人履职,确保落实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按规定向本级政府和人大报告本地区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情况,推进完善本地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工作。
来源:省财政厅
图片来源:找项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