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7日上午,山东省政府召开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进一步完善省属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据介绍,山东省属企业积极稳妥推进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并取得良好成效。截至目前,共有11户符合条件的省属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了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等股权激励,占比约为26%,位居全国前列。
鼓励制定长效股权激励计划
适当扩大激励对象
《意见》提出,鼓励上市公司根据企业发展规划等,制定激励周期不超过10年的长效激励计划。在激励计划内,由上市公司分期授予实施股权激励。每期授予间隔期一般为2年,即权益授予日2年(24个月)间隔期满后方可再次授予权益。
《意见》明确,上市公司控股公司管理人员在上市公司担任除监事、独立董事以外职务的,可以参加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可以参加任职企业的股权激励。
股权激励“宽进严出”
严控个人行权条件
《意见》还提出,合理确定股权激励授予业绩,适当放宽授予业绩条件,对授予时的业绩不再做刚性要求。
同时,严控个人行权条件,要求上市公司建立健全股权激励对象绩效考核评价机制,将权益的授予、生效(解锁)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评价结果挂钩,根据考核评价结果决定其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资格,并分档确定权益生效(解锁)比例。
优化股权激励行权(授予)价格
根据公平市场价格原则确定
《意见》提出,股权激励行权(授予)价格应根据公平市场价格原则确定。境内上市公司公平市场价格不得低于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中的价格较高者。
境外上市公司公平市场价格不得低于授予日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授予日前5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中的价格较高者。
合理确定股权激励收益水平
打破实际收益“天花板”
《意见》还提出,董事、高管的权益授予价值,境内外上市公司统一按照不高于授予时薪酬总水平(含权益授予价值)的40%确定,管理、技术和业务骨干等其他激励对象的权益授予价值,由上市公司董事会合理确定。
此外,《意见》取消了实际收益水平境内、境外最高分别不超过授予时薪酬总水平40%和50%的有关要求,不再设置调控上限,打破激励对象实际收益水平的“天花板”。
培育指导科技型企业科创板上市
支持实施股权激励
科创板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标的股票总数累计可放宽至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
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可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50%,并适当延长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及解锁期,同时设置不低于公司近三年平均业绩水平或同行业对标企业75 分位值水平的解锁业绩目标条件。
科创板上市公司尚未盈利但实施股权激励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按照不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60%确定,在上市公司实现盈利前,可生效的权益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授予额度的40%。
来源:齐鲁网
图片来源:找项目网
规范省属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