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重庆市财政局依据国务院公布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结合资产处置管理工作实际,对2014年开始施行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办法》明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方式,包括无偿划转、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报损。
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已达到最低使用年限且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或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在不影响本单位业务正常开展、权属关系变更能够带来更大经济效益或减少损失,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产权转移,涉及盘亏、坏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及依据相关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资产,市财政局和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划分的审批权限进行处置。
对于处置的收入,《办法》明确,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归国家所有,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等费用后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其中市级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得收入不上缴,全部留归本单位,纳入单位预算。
《办法》还列出了处置行为红线清单,市级主管部门、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程序申报、擅自处置国有资产,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处置事项予以审批的,串通作弊、暗箱操作、压价处置的,弄虚作假、任意夸大(缩小)本单位资产损失的,处置收入未按规定程序及时、足额上缴及其他行为造成单位资产损失的,视情节轻重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来源:重庆财政
图片来源:找项目网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