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决定》规范报告制度,加强审议监督。一是改进政府国有资产报告工作,实行综合与专项相结合的报告方式,建立报告与报表相辅相成的报告体系。二是确保人大审议质量,对审议监督重点和开展专题调研、听取意见建议、初步审议等作出规定。三是强化问题整改问责,要求省政府建立健全整改问责机制,省人大常委会对突出问题、典型案件建立督办清单制度,可以依法进行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必要时作出决议、决定。
“为增强监督实效,《决定》创新性提出建立健全重点改革事项推进情况及相关部门、企业专项监督机制,使人大国有资产监督向重点任务聚焦、向重点单位延伸。”据介绍,围绕山东省委确定的国有资产管理重点改革任务,结合听取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议题安排,预算工作委员会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研究提出专项监督事项及监督工作涉及的重点部门、企业名单,深入了解改革推进情况,及时向有关专门委员会通报,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等方式加强监督,推动重点改革任务落实落地。
关于监督重点难点,《决定》明确,在国资国企方面,重点关注推进新旧动能转换、优化国有经济布局结构等情况。在行政事业性资产管理方面,重点关注管理标准化、信息化推进情况,创新资产管理运营机制情况。在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方面,重点关注健全调查监测制度、实施国土空间规划等情况。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防止流失方面,重点审查监督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国有产权交易监管、境外资产管理等情况。
《决定》还加强各类监管统筹,建立国有资产审计情况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专项报告制度,建立人大国有资产监督与监察监督衔接机制。明确推动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相衔接,发挥资产管理在预算编制、执行中的基础性作用,将存量资产情况作为预算编制、预算调整的重要依据。
来源:山东省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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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