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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政策
2022-07-28
为进一步加强市管企业土地房屋资产处置和房屋出租分类管理,提升市管企业存量空间资源经营管理质量与效益,市国资委制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管企业京内土地房屋资产处置、房屋出租及对外合作经营管理的通知》(京国资发〔2022〕12号)(以下简称《通知》)。
一、政策背景
2018年10月,我委制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京内土地房屋资产处置和房屋出租对外合作经营管理的通知》(京国资发〔2018〕21号)。三年来,市管企业严格按照要求规范土地房屋管理,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土地房屋资产盘活利用效率显著提升。为进一步提升企业存量空间资源经营管理质量和效益,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市国资委对现行的市管企业土地房屋资产处置和房屋出租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二、文件考虑
《通知》在充分尊重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基础上,优化土地房屋资产处置事项,调整了土地处置决策流程,完善审批管理方式。实施分层分类监管,对公开招租的具体情形进行了细化完善,明确了可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出租房屋的情形、公开交易的遴选方式、房屋出租期限要求等事项。
三、主要内容及要点
《通知》共分五部分,从适用范围、总体要求、土地房屋资产处置、房屋出租及对外合作经营管理、工作要求等方面进行具体指导:
(一)关于土地房屋资产处置
完善土地房屋资产处置审批方式,实行分类分层监管,实现政府对国有企业土地资源利用的引导和调控,并充分发挥企业经营自主权。
一是明确市管企业负责审批所属土地房屋资产处置事项。其中独立宗地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实施前上报市国资委;独立宗地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或涉及市委市政府关注的重点领域、重点区域的,在实施前经市国资委上报市政府。
二是存量土地再利用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须按照本市土地管理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三是由市、区政府主导的棚户区改造、老旧小区改造、市政设施建设、土地一级开发、土地征收以及收储等行为涉及占用企业土地房屋的,由企业按照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四是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且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相关文件中无限制性处置条款的,可由企业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房屋出租及对外合作经营
落实城市总规要求,服务“四个中心”建设,引导市管企业空间资源优先承载高精尖产业,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完善土地房屋资产高效利用和经营模式。
一是明确市管企业房屋出租及对外合作经营项目的经营业态应按照新版《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进行规范。
二是明确房屋出租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或租期内平均年租金底价超过100万元的,应采取公开招租方式。
三是明确可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出租房屋的情形。包括:同一市管企业所属企业之间出租房屋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租用的;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支持落地的重大项目需要租用的;主业包含“商贸服务”的市管企业所属大型百货、购物中心等开展零售批发业务涉及出租的。
四是明确公开招租的遴选方式。房屋公开招租一般应采取网络竞价方式遴选承租方,但对于孵化器、加速器等产业园区以及其他不宜以租金为唯一标准的特定招商空间,可采取综合评议方式,综合考虑项目地均产值、属地税收、承租方信用等因素。
五是明确出租期限要求。房屋租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对于因承租方改造装修投入资金较大等情形,经市管企业审批后,可适当延长,延长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
来源:企业改革处
图片来源:找项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