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Q客服
800062360
欢迎访问混改并购顾问北京华诺信诚有限公司!
北京、上海、重庆、山东、天津等地产权交易机构会员机构
咨询热线:010-52401596
法律法规政策
2023-09-19
为进一步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推动监管企业聚焦主责主业发展,坚定不移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天津市国资委印发出台《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主责主业动态管理办法》。9月13日,市国资委召开监管企业主责主业核定培训启动会,市国资委一级巡视员王志勇出席会议并讲话,各监管企业分管负责同志和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会上,市国资委规划发展处有关负责同志对主责主业管理办法内容进行深入解读,对主责主业的划分标准、核定程序、动态调整、管理职责等内容进行说明,引导监管企业围绕主责主业优化资源配置,放大产业协同发展优势,打造产业链与生态圈。天咨集团专业同志介绍了央企国企聚焦主责主业实现高质量发展、积极布局战略新兴产业的相关经验做法。
王志勇表示,近年来,我市国资国企坚决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在服务国家战略、服务城市发展、服务保障民生等国民经济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主动担当、积极作为,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充分发挥“稳定器”和“压舱石”作用。国有企业要以本次主责主业核定为契机,进一步聚焦战略定位、重要使命和重大责任,切实发挥国有企业在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构建新发展格局中的科技创新、产业控制、安全支撑作用。要突出主业、服务实业,立足现有产业基础和未来转型升级需要,聚焦优势业务和擅长领域谋划发展,积极布局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提升核心竞争力、增强核心功能,为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国企力量。
文件全文:
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主责主业动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企改革发展和党的建设的重要论述,进一步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推动监管企业聚焦主责主业,加快提升核心竞争力、增强核心功能,坚定不移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天津国资国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监管企业,是指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本办法所称主责,是指监管企业的战略定位、重要使命和重大责任。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监管企业按照主责要求开展,并经市国资委核定的主要经营业务。
第三条 经核定的主责主业是市国资委对监管企业发展规划、考核评价、改革重组、重大投资等事项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市国资委根据国资监管机构职能定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监管企业主责主业动态管理办法,明确监管企业主责主业管理规范,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厘清主责功能和主业标准,组织核定监管企业主责主业,对监管企业主责主业发展情况实施监管及动态调整。
(三)引导监管企业围绕主责主业优化资源配置,推动在监管企业间、监管企业内部开展专业化重组整合,放大产业协同发展优势,积极培育“链主”企业,打造产业链与生态圈。
(四)与监管企业主责主业发展相关的其他监管职责。
第五条 监管企业应当聚焦主责主业开展经营管理活动,并根据国资监管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出主责建议,制订主业目录,以书面形式报送市国资委核定。对于监管企业股权注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仍由监管企业履行主责主业管理职责,不列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主责主业管理范围。
(二)建立健全监管企业内部主业管理制度,对所属企业实施全面有效的主业管理,坚持突出主业、聚焦实业,严控非主业投资,提升主业集中度、发展质量和核心竞争力。
(三)有序推动所属企业实施专业化重组整合与协同发展,推动国有资本向主业领域、优势企业集中,增强集约化管理,避免业务重合和无序竞争,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率。
(四)国资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基本原则和核定标准
第六条 监管企业主责主业核定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和天津市战略发展导向。监管企业主责主业应遵照党中央、国务院及市委、市政府战略决策部署,符合国家和天津市相关产业政策要求,服务国家战略、服务城市发展、服务民计民生,切实发挥国有企业在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构建新发展格局中的科技创新、产业控制、安全支撑作用。
(二)符合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方向。监管企业主责主业应符合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方向,致力于壮大实体经济,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集中,向提供公共服务、应急能力建设和公益性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集中,向前瞻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中,坚守主责、做强主业。
(三)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监管企业应以主责为依据,立足现有产业基础和未来转型升级需要,优选具备资源优势和基础条件、具有较强行业竞争力和发展潜力、能有效引领企业高质量发展的业务作为主业。
(四)有利于增强企业核心功能。监管企业主业应与主责联动衔接,能够有效支撑企业重要使命和重大责任,与战略目标和发展措施相匹配,聚焦企业布局的重点领域和发展方向,坚决遏制过度负债堆积与主业无关的资产。
第七条 监管企业主责主业核定的标准。
(一)主责根据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市国资委及行业发展要求核定,是监管企业布局主业的基本遵循。
(二)主业名称原则上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战略新兴产业分类(2018)》及相关行业分类标准确认,关联度高、协同性强的业务可适当归类。
(三)主业可分为核心主业和培育主业两类。其中,核心主业原则上不超过3个,培育主业原则上不超过2个。鼓励监管企业聚焦优势业务和擅长领域,实施专业化发展。
核心主业是指单项业务板块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等主要经营指标,原则上至少有一项近三年平均值占企业总量不低于20%,或已形成较大资产规模、具有持续稳定盈利能力、体现企业核心竞争力、反映企业行业地位、能支撑企业未来长远发展的业务。
培育主业是指与企业所处行业有相关性,适应转型升级、培育新增长点、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需要,有一定发展基础,但有关经营指标未达到核心主业标准的业务。优先将战略性新兴产业列为培育主业,培育主业原则上不得重复布局其他监管企业的核心主业。
第三章 核定程序和材料要件
第八条 监管企业主责主业的核定程序。
(一)预沟通。监管企业在充分研究论证基础上,提出主责主业建议,与市国资委预沟通。
(二)正式申报。监管企业根据预沟通情况形成核定主责主业的请示,并在履行董事会决策程序后,书面报送市国资委。
(三)审议确认。监管企业主责主业经市国资委党委(扩大)会、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确认。
第九条 监管企业需报送的材料要件。
(一)关于核定主责主业的请示。提出主责建议、制订主业目录并说明理由,包括但不限于主责主业发展现状及前景、行业对标情况及竞争优劣势分析、发展目标及任务举措,其他业务相关情况等。
(二)经营业务基本情况(包括监管企业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各项主业对应情况及占比等)。
(三)董事会决议等监管企业内部决策文件。
(四)市国资委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主责主业动态调整。
(一)监管企业主责体现企业战略定位、核心功能和长期发展方向,经核定后应保持相对稳定。市国资委可根据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组织监管企业对主责进行调整。
(二)对监管企业主业和发展规划实施联动管理,监管企业主业核定后,原则上在五年规划期内不作调整。因主责调整变动或涉及并购重组、重大资产(股权)划转、重要资源整合等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监管企业应在3个月内,开展主业调整的研究论证工作;对确需调整主业的,应在重大事项发生后的6个月内,由监管企业研究后向市国资委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按本办法第八条重新履行主业核定程序。市国资委根据国有资本布局安排和监管企业经营发展情况,可要求监管企业调整主业。
(三)培育主业应明确培育目标,经培育达到核心主业要求的,按程序核定为核心主业;经培育未达到培育目标的,监管企业应及时研究提出处置意见。
第十一条 对于新组建的监管企业,应在组建方案中明确主责主业、战略目标及发展举措,作为市国资委开展主责主业管理的依据。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监管企业要加强主责主业管理,结合内外部环境变化和发展规划评估,深入研究核心主业和培育主业发展情况,及时优化完善。
第十三条 市国资委将主责主业发展情况纳入监管企业考核范围,对聚焦主责主业发展取得突出成效或未达预期的,视情况在考核中予以激励或扣分。
第十四条 市国资委发挥发展规划、综合改革、法律合规、财务预决算、产权管理、考核分配、监督追责等相关监管职能,推动监管企业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聚焦主责主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第十五条 监管企业违反本办法及国资监管有关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主责主业管理职责,在经营活动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监管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涉及金融企业、上市公司的主责主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各区国资委可参照本办法开展监管工作。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天津国资
图片来源:找项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