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是指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的企业,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将从出资人的角度,履行出资人的义务。
一般而言,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并批准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若转让企业的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该转让事宜后,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子企业国有产权转让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原则上由子企业国有产权直接持有者决定,相应的批准程序由所出资企业自行制定并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也就是说,所出资企业根据权限划分,按照集团内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履行批准职责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审核批复。
对于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应当报经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签财政部门后批准。其中,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预先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转让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时,所出资企业进行完毕内部审议程序后,应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清产核资和财务审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或者决定后,转让方应当组织转让标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
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包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转让标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
(一)清产核资
1.实施清产核资的机构
转让国有产权的企业在国有产权转让方案批准后,成立清产核资临时办事机构,抽调相关人员,具体负责组织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
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进行清产核资,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相关业务。
所出资企业的子企业由于国有产权转让、出售等发生控股权转移等重大产权变动的,可以由所出资企业自行组织开展清产核资的工作。
企业投资设立的各类多元投资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由实际控股或审议主管的上级企业负责组织,并将有关清产核资结果及时通知其他有关各方。
2.清产核资的内容
第一步是账务清理。
对企业的各种银行账户、会计核算科目、各类库存现金和有价证券基本财务进行全面核对和淸理。
第二步是资产清查。
对企业的各项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査实。
第三步是损益认定。
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对企业申报的各项资产损益和资金挂账进行认证。
第四步是填写国务院国资委统一制定的《企业清产核资报表》,并依法装订成册,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五步是结果申报和资金核实。
企业经过账务清理、资产清查等基础工作后清查出的资产盘盈和资产损失、资产挂账等清产核资工作结果,及时向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申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核定企业实际占用的国有资本金数额。
第六步是账务处理。
图片来源:找项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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