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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政策
2017-01-18
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批准的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中央企业负责备案。
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工作的职贵分工,由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1、核准制
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分别由相应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
核准程序如下:
⑴前置程序
需要经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企业应当在进行资产评估前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下列有关亊项:相关经济行为批准情况;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情况;资产评估范围的确定情况;选择资产评佔机构的条件、范围、程序及拟选定机构的资质、专业特长情况;资产评估的时间进度安排情况。
⑵核准的程序
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当逐级上报初审。经初审同意后,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核准申请。国有资产监督理机构收到核准申请后,对符合核准要求的,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评估报告的核准;对不符合核准要求的,予以退回。
2.备案制
以下项目适用备案制的资产评估:
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备案;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批准的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中央企业负责备案;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由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具体的备案程序是:
⑴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将备案材料逐级报送国有资产监督赀理机构或其所出资企业,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提出备案申请;
⑵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所出资企业,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参与备案评审。
第五、转让产权
企业的国有产权的转让途径为:直接协议转让与在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
(一)协议转让
对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企业实施资产重组中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给所属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经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国有产权。直接协议转让,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总体规划。受让方的受让行为,不得违反国家经济安全等方面的限制性或禁止性规定,且在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产业升级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
标的企业属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的,在协议转让企业部分国有产权后,仍应保持国有绝对控股地位。在所出资企业内部的资产重组中,拟直接采取协议方式转让国有产权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为所出资企业或其全资、绝对控股企业。
直接协议转让,应经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具体来说,按照转让方的隶属关系,中央企业由国务院国资委批准;地方企业由省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二)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幵转让
根据法律的规定,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转让国有产权是原则性的做法,而上述直接协议转让是例外性的做法。
在完成内部决策与批准程序,并经过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环节后,符合资格的转让方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选定的产权交易机构提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委托申请。应提交的转让申请资料包括:
图片来源:找项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