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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政策
2017-11-10
18.符合条件的国有科技型企业是否可以用持有的控股子公司股份对本企业员工进行股权激励?
答:根据《办法》第三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国有科技型企业开展股权激励,应以本企业股权为标的,不得用持有的控股子公司股份对本企业员工进行股权激励。
19.股权出售是否需要进场交易?
答:根据《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实施股权出售,应按不低于资产评估结果的价格,以协议方式将企业股权出售给激励对象,股权出售不需要进场交易。
20.如何理解实施股权奖励需“近3年税后利润累计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应当占近3年年初净资产总额的20%以上”?
答:根据《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近3年税后利润累计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是指激励方案制定上年末账面净资产相对于近3年首年初账面净资产的增加值,不包括财政及企业股东以各种方式投资或补助形成的净资产和已经向股东分配的利润”,近3年年初净资产总额是指近三年首年年初净资产总额。
举例说明如下:假设A企业2017年度计划实施股权奖励,2014-2016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分别为60万元、70万元、80万元,2014年年初净资产总额为1000万元。净资产增值情况为:210(60+70+80)>200(1000*20%),故A企业达到实施股权奖励的财务指标要求。
21.获得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国有企业是否可以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
答:根据《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近3年税后利润累计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不包括财政及企业股东以各种方式投资或补助形成的净资产和已经向股东分配的利润”。即国有企业获得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不影响企业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但在具体计算“近3年税后利润累计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有关财务指标时,要扣除企业获得的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即计算采用的指标必须是企业通过自身经营发展实现盈利。
22.股权期权的行权日期有何硬性要求?
答:股权期权授权日与获授股权期权首次可行权日之间的间隔(即行权限制期)不得少于1年,股权期权行权的有效期不得超过5年。流程如下:
23.股权激励实施过程中涉及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自2016年9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暂不纳税,递延至股权转让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和20%的税率一次性缴纳;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征税政策维持不变,缴税期限由6个月放宽至12个月。
24.如何理解第十九条“以实际出资额对应的股权参与企业利润分配”?
答:激励对象应以实际出资额对应的股权参与企业利润分配,不能按应获得的股权期权参与企业利润分配,即分期缴纳未出资部分不能参与企业利润分配。
举例说明如下:假设激励对象A获得1%的股权期权激励,并分期缴纳出资额;本期利润分配总额为100万元;在激励确定的时点,A共缴纳总出资额的20%。则A应按照应获得的激励股权的20%参与企业利润分配,获得100万元*1%*20%=2000元。
25.如何理解第二十一条中“激励对象可以采用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激励股权”?
答:激励对象可以采用直接持有激励股权;也可以通过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伙企业持股平台,采用间接持股的方式持有激励股权。需要注意的是,间接持股单位不得与企业存在同业竞争关系或发生关联交易。如下图所示:
图片来源:找项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