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核单位是指履行出资人职责或国有资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机构、企业。即中央企业集团公司相关材料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或机构批准;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所属子企业,相关材料报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批准;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所属子企业,相关材料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批准;中央部门及事业单位所属企业,按国有资产管理权属,相关材料报中央主管部门或机构批准;地方国有企业相关材料,按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报同级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或机构批准。
33.审核单位的主要职责有哪些?
答:《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均对审核单位的职责作出规定。主要如下图所示:
34.出现特殊情形,需要调整或终止实施激励方案时,企业应如何操作?
答:根据《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出现特殊情形需要调整激励方案的,企业应当重新履行内部审议和外部审核的程序。需要终止实施激励的,企业内部决策机构应当向审核单位报告并向股东(大)会说明情况。
35.《办法》与之前的激励文件如何有效衔接?
答:《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企业依据《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方法>的通知》(财企〔2010〕8号)、《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财企〔2011〕1号)制定并正在实施的激励方案,可继续执行。实施期满后,统一按《办法》执行。
(文章摘自2017年11月10日《财政部网站》)
图片来源:找项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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