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的处理方案;
2.5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益处置方案;
2.6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公告的主要内容。
2.7若国有企业股权转让将导致国有资产不再拥有控股地位,还应当附送经债权金融机构书面同意的相关债权债务协议、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等。
3.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4.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5.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6.批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具体审查要点
针对上述书面文件,《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对于审批机构应当审查的具体事项、内容以及关注的重点均分别作了详细规定,笔者特将其逐一归纳整理如下,以便申报单位参照整理材料以及有利于申报单位进行自审。
(一)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有关决议文件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标的应当权属清晰,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已设定担保物权的国有资产交易,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产权转让方应当按照企业章程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形成书面决议。国有企业中国有股东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按照规定及委派单位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履职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单位。决议中涉及职工安置事项的,安置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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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交易凭证 国有产权转让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