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审批主体应当审查转让方是否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做好产权转让的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论证。产权转让如涉及职工安置事项、债权债务处置事项的,应根据需关注安置方案是否已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涉及债权债务处置事项的,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二十八条第(四)款要求相关法律意见书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出具。
(四)受让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受让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三)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受让方为外国及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受让企业国有产权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五)职工安置事项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对于职工安置事项给予了高度关注,在多处提及此问题,要求涉及职工安置事项的,安置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在整个国有股权转让过程中,《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在产权转让的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论证中、在转让方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的书面决议中、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合同中都应当列明经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其中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合同还应当包括同等条件下对企业职工的优先安置方案。
四、后续程序
申报单位将上述文件报审批机构批准后,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该项目即已完成初步审批并进入实质操作阶段,此后产权转让工作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清产核资
申报单位股权转让事项经批准后,应当开展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
(二)审计评估
由申报单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转让标的的股权进行审计,并委托评估机构对转让标的进行资产评估,股权转让价格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
图片来源:找项目网
产权交易凭证 国有产权转让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