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信息披露,公开挂牌
申报单位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工作进度安排,采取信息预披露和正式披露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分阶段对外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公开征集受让方。其中正式披露信息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若申报单位的产权转让将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则申报单位应当在转让行为获批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信息预披露,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申报单位披露的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二)转让标的企业的股东结构;(三)产权转让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四)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中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等;(五)受让方资格条件(适用于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情形);(六)交易条件、转让底价;(七)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八)竞价方式,受让方选择的相关评判标准;(九)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其中信息预披露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上(一)、(二)、(三)、(四)、(五)款内容。
(四)签订协议
受让方确定后,申报单位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应当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
(五)办理产权登记
申报单位和受让方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及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文章摘自:计兮)
图片来源:找项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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