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产权转让过程中发生争议时,产权交易相关方可以向北交所申请调解。争议涉及北交所时,产权交易相关方可以向北交所的监管机构申请调解。
第五十五条 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涉嫌侵犯国有资产合法权益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要求北交所终结产权转让。
第五十六条 产权转让中出现中止、终结情形的,北交所应当在网站上公告或书面通知相关方。
第五十七条 交易双方应当按照北交所的收费标准支付服务费用,产权转让的收费标准在北交所网站公示。
第五十八条 转让方、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及其经纪会员应当对在产权交易过程中获悉的交易对方及标的企业的相关情况承担保密义务。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及相关操作细则、实施办法等,涉及按照日、月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算入,从次日起开始计算。
信息预披露及信息披露公告时间按工作日计算,遇法定节假日以政府相关部门公告的实际工作日为准。
第六十条 境外国有产权转让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六十一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相关政府部门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有特殊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由北交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文章摘自2016年12月1日《北交所网站》)
图片来源:找项目网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