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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融并购实务
2017-02-16
一、改制为股份公司前存在问题,应当在改制之前解决及规范
(一)股改前的股权清理
1、满足公司法关于公司股东人数的规定,最少为2人,有限公司阶段最多为50人;
2、清理委托持股、信托持股、职工持股会等不规范持股的情形;
3、其他历史上存在或可能产生股权争议、纠纷的问题,尽量于股改之前解决;
4、核实股东资格,若存在不得担任公司股东的情形,如公务员、军人、工会等情形,必须通过转让、变更身份等方式予以解决,确保股东适格;
若企业有新三板挂牌、IPO上市及由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计划,则前述问题必须清理。
(二)解决股改前的出资问题
1、如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的情形,应当在股改之前予以补足,或者通过减资等方式予以消除;
2、若存在以实物出资未经评估或用于出资的产权未予转移等出资方式或出资程序存在瑕疵,可通过替换出资、补充评估、验资复核等方式予以规范;
3、注册资本少于公司的净资产,需通过溢价增资尽快解决;
4、其他出资问题的规范;
若企业有新三板挂牌、IPO上市及由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计划,则前述清理必须完成。
(三)在改制前进行业务资产或者股权重组
1、将改制企业体系下的业务进行整合梳理,确定纳入改制企业体系下的资产并规范,剥离非经营性资产,将业务体系理顺;
2、对于改制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应当判断是否与改制企业构成同业竞争,若构成,通过纳入改制企业范围内或者实际控制人将相关资产彻底剥离消除同业竞争;
3、在改制前通过业务资产或者股权重组,减少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
若企业有IPO上市的计划,则前述清理必须完成;若只是有新三板挂牌想法,则可适当调整;若有由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想法,在并购重组进行前根据要求清理。
(四)可在改制前引进投资者,也可改制后引入投资者。视实际情况需要而定。
(五)改制前完成股权激励:可在改制前对员工予以股权激励(直接持股/间接持股)
变更设立股份公司后1年内发起人股份不得转让,所以,改制后一年内只能以增资方式作股权激励。
(六)特殊情形:历史沿革涉及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
通常国有企业和集体改制的企业,存在以下问题:
1、股东人数超过200人、股权代持情况普遍存在。对此一般通过还原真实股东、股权转让等途径降低当前股东人数到符合法定要求的范围以内,并由改制主管部门确认改制过程的合法合规性;
2、对于改制企业基于改制政策的特殊规定,依然适用一些与现有法律法规相冲突的特殊规则等,需要通过改制予以规范;
3、改制资产权属不明晰、改制过程不规范涉嫌国有资产流失等情形。一般通过访谈、确认、历史主管部门批复等方式,解决现存问题,以保证改制前主体组织形式、资产状况处于合规状态。这一过程的规范在改制前后均可进行,但是必须在拟申报IPO/新三板/四板之前解决。
(七)若改制企业存在财务不规范的情形,应当聘请会计师在改制之前将财务状况规范完成,即使不能完全规范,也要保证净资产的准确性。
改制企业的财务规范,一般要求完成电子账簿的设立,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改制前的账务设置进行梳理,若存在不符合IPO/新三板/四板的财务会计处理(如会计科目处理不当、两套账等),应当在改制之前予以调整处理;历史上存在税务不规范且情形较为严重的,需要在改制前解决,尤其是若有IPO需求的,若拟在改制后2-3年内实现上市,税款缴纳不规范的必须予以补足,确保不存在重大税收违法行为。
(八)对于土地、房产、知识产权、设备等资产权属及边界;重大债权债务的处置等事宜,可以在改制前后进行规范。
1、无论拟改制企业未来进入哪一个层次的资本市场,对于土地、房产、知识产权等具有法定权属证书的资产,都应当在改制后及时变更权属人名称,将产权人从有限公司变更为改制后的股份公司;
2、对于存在权属瑕疵的资产,改制前后均可进行规范,但是不同板块的要求各不相同。其中,对于拟IPO企业,无论是否属于重大资产,均应当在拟申报之前完成权属规范,不要留有瑕疵,尤其是对于生产经营具有重要影响的资产,权属必须完整、清晰、合法;对于拟挂牌新三板企业,应当保证重大资产在申报之前完成规范,对于生产经营所需的重大资产,权属必须完整、清晰、合法,对于其他资产的权属瑕疵必须有明确的解决方式。
二、改制过程中规范事项
(一)召开股东会、签署发起人协议、召开创立大会并当日召开一届一次董事会及监事会,审议改制事项、选举股份公司董监高、通过相关公司治理制度。
(二)履行评估、审计、验资(虽不强制性要求,但是若有资本市场打算,建议进行验资)程序,其中部分地区工商局要求必须进行评估且评估值不得低于经审计的净资产值。
(三)履行工商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备案。
(四)若股改过程中涉及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及盈余公积转增注册资本事宜,应当及时与当地税务管理部门沟通,确认税收缴纳要求,避免改制过程中因未缴纳税款而产生瑕疵。当前关于股改过程中的税收实务操作各地主管部门的理解并不一致,通常的观点认为:
1、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中属于个人股东的部分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的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289号)规定,国税发[1997]198号文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2)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时应当缴纳所得税,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2、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中属于法人股东的部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因此,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视同于利润分配行为,按以下原则处理:
(1)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进行转增时视同利润分配行为。不同于个人股东,公司制企业进行分红时,法人股东是不需要缴纳所得税。但如果法人股东与公司所适用的所得税率不一致时,法人股东是需要补缴所得税差额部分。
(2)根据国税发[1997]198号文精神,对不属于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法人取得的数额,比照上款办理,即需要补缴所得税差额部分。
基于上述,由于根据相关税法规定,如果股东是法人或公司,被投资企业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时,均免征企业所得税。因此,对于自然人股东而言,通过优化税务架构搭建持股平台持有被投资企业股权,在转增资本、资本运作、投资退出等方面都有较好的税务优势,企业在启动IPO或挂牌新三板及其它资本运作时,应及早做好税务筹划,优化企业运营架构,从而实现合法合理节税的目的。
(五)注意:无论IPO还是新三板、四板都要求2-3年不等的报告期,若存在业绩连续计算的要求,改制时应当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进行折股;若以经评估净资产折股则需要重新起算业绩。
三、通过改制,确立规范运作的起点
(一)审议通过《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及相关规范运作制度,建立公司规范运作的制度基础。
(二)董监高的人员应当符合法定的任职要求,不得聘任具有任职限制的人员。
(三)及时完成相关资产、资质的更名手续。
(文章摘自2017年2月14日《王蕊证券律师团队》)
图片来源:找项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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