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资委和财政部于7月1日联合公布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首次将企业增资纳入到需进场的国有资产交易范围内。该办法规定的企业增资分为公开进场交易方式和非公开协议方式两类。
第二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
(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企业产权转让);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以下称企业增资),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
(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以下称企业资产转让)。
即原则上企业增资应该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
第四十五条以下情形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
(一)因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需要,由特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参与增资;
(二)因国家出资企业与特定投资方建立战略合作伙伴或利益共同体需要,由该投资方参与国家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增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因此国有及国有控股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皆属于国家出资企业。也就是说需要特定的国家出资企业参与增资时,或者需要特定投资者参与增资时,在经同级国资委批准后,国企的增资可以不公开进行。
第四十六条以下情形经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
(一)国家出资企业直接或指定其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子企业参与增资;
(二)企业债权转为股权;
(三)企业原股东增资。
2014年实施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债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公司应当增加注册资本。”
也就是在一个国家出资企业集团内部增资不涉及其他集团企业时,或者企业对其他企业的债权转化为股权以增加其注册资本而不涉及第三方企业时,或者企业原股东增资而不涉及新加入股东时,经该国家出资企业审议通过即可不公开进行。
(文章摘自2016年07月04日《企业增资扩股》)
图片来源:找项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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