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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27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的公司通过定向发行来进行吸收新股东、增加公司注册资本、提高公司股价、提升公司品牌,有关于挂牌公司进行定向发行,现有的法律法规做了系统的规定。
涉及到国有资产,国有控股的挂牌公司的进行定向发行过程所涉及的有关国有资产的部分,在现有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等新三板定向发行的规定中尚未做出明确的规定。
本文通过对国有控股的挂牌公司在定向发行时,需要注意的几点进行探讨:
一、国有控股的挂牌公司定向发行,是否需要核准或备案?
对于国有控股的挂牌公司进行定向发行是否需要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
第十二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国家出资企业的章程。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须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大事项,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召开的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应当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提出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机构。
由此可见,公司通过定向发行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属于公司重大事项,挂牌公司定向发行时,应该取得主管部门审批。
另外,我们可以看看主板《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规定: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的,国有股东应在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方案实施前(其中,国有股东国有产权转让的,应在办理产权转让鉴证前;国有股东增资扩股的,应在公司工商登记前),由国有股东逐级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由此可见,主板上市公司对于国有股东参与增资扩股前,取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虽然证监会未就新三板挂牌公司作出明确规定,但是参照上述法条,我们认为在进行定向发行前,为避免程序瑕疵,挂牌公司需要取得相关资产主管机构的审批。
二、国有控股的挂牌公司定向发行,如何定价,是否需要需要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定向发行的价格的确定依据在涉及到国有资产时需要格外谨慎,价格的确定依据需要以评估值确定,评估结果是否需要备案这些问题现有法律法规作出了如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四十七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五)产权转让;(六)资产转让、置换;(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九)资产涉讼;(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第三条: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一)资产拍卖、转让;(二)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三)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四)企业清算;(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资产评估:(一)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二)企业租赁;(三)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国有资产评估若干问题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三)合并、分立、清算;(四)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五)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
第四条: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一)经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对整体企业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二)国有独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划转、置换和转让。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涉及到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都需要进行评估、履行备案程序。
那么什么样的情况属于股权比例变动的情况?我们可以参考《深圳市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操作指南》中做出了解答:
“非上市公司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的情形有哪些?需要对那些资产进行评估?
非上市公司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的情形主要是指增资扩股,一般包括国有控股及参股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吸收新股东入股,以及上述公司、企业原股东改变原出资比例的增资扩股等。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时,需要对企业的整体资产进行评估;如果原股东或新吸收的股东以非货币资产增资或出资的,对其追加投资或出资的资产应进行评估。
对于企业原股东同比例增资扩股的,无需对企业整体资产进行评估,只需对其股东增资新投入的非货币资产进行评估。”
那么挂牌公司通过定向发行的进行增资配股,除非国有股东也参与增资,按照原来的股权比例进行增资,那势必会导致国有股东的的股权比例发生变化,同时作为发行价格的重要依据,防止定价过低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应该依照相关规定委托评估机构对相应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履行相关评估备案手续。
三、履行评估及备案与公司审议程序的时间安排
那么取得相应审批、评估备案等程序在定向发行过程中该如何安排呢?对于此我们可以通过参考案例来了解一下:
金旭农发(证券代码:830859)控股股东为湖北省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湖北省国资委。2014年12月24日,金旭农发取得湖北省国资委下发的《省国资委关于湖北金旭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增发股份方案的批复》,同意金旭农发发行股票及发行价格及募集资金用途;2014年12月30日,金旭农发召开董事会审议并公告了《股票发行方案》;2015年1月19日,金旭农发股东大会通过《股票发行方案》等议案;2015年2月15日,湖北省商务厅做出《湖北省商务厅关于湖北金旭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批复》,同意金旭农发进行增资。
山大地纬(证券代码:831688)控股股东为山东山大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山东大学。其发行采取的程序是:中铭国际资产评估(北京)公司以2014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出具了《评估报告》,该评估报告于2015年7月16日通过教育部备案,2015年5月13日,山东山大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召开董事会同意山大地纬股票发行方案;2015年6月10日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了《股票发行预案》,2015年6月24日,山东大学出具了《山东大学关于山大地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的的决定》,同意山大地纬发行股票;2015年8月13日,山大地纬召开董事会审议并公告《股票发行方案》等议案,2015年8月28日,山大地纬股东大会通过《股票发行方案》;2015年8月31日发布《股票发行认购公告》。
结合上述规定及案例,我们制作了以下国有控股挂牌公司进行定向发行时的流程简图:
公司在确定方案之后,聘请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以确定发行价格,在获得相应审批前,先召开董事会通过定向发行预案,同时将评估结果报相应的国有资产主管机构进行备案及同时获得有关本次定向发行股票的批准;待履行完相应国有资产审批及备案程序后,再进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等程序,完成本次定向发行的全部程序。
(文章摘自2017年2月27日《天职老友汇》 作者:乔玉)
图片来源:找项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