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方则分并不并表两个层面。
一是项目公司确认为权益工具,是因为回购由项目公司大股东承诺而非项目公司本身,因此项目公司编制个别财务报表时,收到资金确认为实收资本(股本)。
二是融资方大股东可确认为金融负债,是因为回购义务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第八条中关于金融负债的定义,即“向其他单位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和“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即使未来回购时项目公司股权的公允价值低于约定的回购价,大股东也必须以该固定价格回购)。在融资方大股东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确认长期应付款(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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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股实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