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以上分析看,目前会计层面认定,对于融资方、出资方以及融资方大股东存在不一致的股、债对称定性判断,即对于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区分判断方法(融资方),与对于债务工具投资和权益工具投资的区分判断方法(出资方)并非完全一致。但是需要关注的是拟于2018年生效并取代现行国际会计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IFRS 9);2016年8月财政部就《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修订)(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两项准则均提出对称式记账要求。
法院在审理“名股实债”诉讼案件时通常会参考的审判原则为:鼓励交易、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维护公共利益和保护商事交易的过程正义。实践中,只要交易是促进正常交易开展,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是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社会公众利益,法院在最终审理过程中,是否被认定为债权债务关系具有很大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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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股实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