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一,该项目有“名股实债”之嫌,有违PPP模式的本义。该项目将内部收益率和利率混为一谈,根据成交结果公示“预成交资本金财务内部收益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发布的5年期以上银行贷款利率为基准下浮3%,浮动利率”,推测该项目的交易模式实为“名股实债”,与财政部《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知》(财金[2016]90号文)第五条“防止政府以固定回报承诺、回购安排、名股实债等方式承担过度支出责任”有直接冲突。
其二,PPP模式 “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是合作双方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根据该项目的合同文本: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和武汉地铁运营有限公司都是政府方出资代表。项目公司股权结构为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占32%,武汉地铁运营有限公司占2%,基金66%。在基金结构中,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政府出资代表出资3.15744亿元,占基金份额的10%;社会资本出资28.41696亿元,占基金份额的90%。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劣后级出资人,社会资本作为优先级出资人。这意味着项目的风险几乎都由政府方承担。违背了PPP“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基本原则。财政部的公函也明确提出“该项目存在风险分配不当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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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股实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