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名股实债在银监体系称谓是“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2017年更新的《G06理财业务月度统计表》报表中定义为“投资方在将资金以股权投资方式进行投资之前,与资金需求方签署一个股权回购协议,双方约定在规定期间内,由资金的使用方承诺按照一定的溢价比例,全额将权益投资者持有的股权全部回购的结构性股权融资安排”。
这一定义并不完美,实操中容易产生分歧。比如回购协议可能未必是直接交易对手,从金融视角分析案例可以看出,资金的需求方也可能囊括了第三方,比如项目公司大股东、关联企业、上下游企业等。此外,有的案例是用对赌协议替代回购协议。
中基协在2017年2月13日发布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中,对名股实债进行了详细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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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股实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