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银监会角度
为防止自营和理财资金绕道进入限控行业,防范真实杠杆被扭曲。考虑到银行参与此种交易可能会面临合规风险和法律风险,多不支持。名股实债在房地产融资中比较多见,资金方通过通道方融出资金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自有资金会导致 “432”( 四证齐全、30%自有资金、具有二级及以上开发资质)规定被变相突破,导致项目风险增加。名股实债也是此前信托公司用于逃避银监会对房地产行业融资限制的最主要手段。但合同条款如果债性不强,则有可能导致法律风险。
银监会前任主席尚福林在2016年3季度经济金融形势分析会上也指出“地方融资平台潜在信用风险上升,出现了多种规避监管的新型融资模式,有的地方绕过融资平台,借助不规范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政府投资基金等方式,以“名股实债”和“股权回购”等模式向银行融资,一些政府投资基金采取母子基金运作模式,扩大杠杆,导致政府隐性债务规模持续增加”。此外,名股实债会对信用风险计量产生干扰,比如,同业理财穿透到底层资产如果是名股实债则难以对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准确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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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股实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