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规定有两种基本的公司合并方式: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这两种方式的区别在哪里,是处理实务问题前必须认真搞懂的基本问题。
合并,表述上是两个公司的合并,本质上是两个公司股东之间的商业交易。
最终的目的无非是合并两公司之间的资产或业务,放到一个公司平台下进行经营,或者形成母子公司这样的能够统一经营步调的组织关系。
如果把吸收合并分解开,步骤应当是这样的:
1、甲公司股东通过甲公司向乙公司股东支付对价,这个对价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甲公司的股票,也可以是甲公司股东持有的别的公司的股票。我们下面的描述以支付甲公司的股票为例。
2、乙公司股东向甲公司支付对价,这个对价一般是乙公司的股权。
3、双方支付对价后,将形成这么一个局面:甲公司的股东变成了原来甲公司的股东和乙公司的股东,甲公司成为了乙公司的股东。
4、乙公司解散,甲公司持有了乙公司的资产和负债。
这个过程,无非是股东之间的利益调配,只要能将资产权益合并到一块,具体组织形式以及名头,其实都无所谓。
上述步骤中的第2点和第4点,也可以交换顺序,先解散,后直接转财产,而不是股权。但最终结果是一样的。
如果把新设合并分解开,步骤是这样的:
1、甲公司解散。
2、乙公司解散。
3、甲乙公司的股东分别拿解散后分得的资产向新公司出资,设立新公司。
4、最后,甲乙公司的股东成为新公司的股东,而新公司拥有了甲乙公司的资产。
可以看出,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的经营组织形式最终是一样的。只不过公司名称叫法不一样。吸收合并后将甲公司名称改为新设公司名称,结果与新设合并将一模一样。如果只是公司名称的变化,那这样的区别还有什么意义?
路径虽然不同,但不管是哪种路径,实际办理中都不会一项一项办,而是综合为“公司合并”的办理事项。
同时也可以看出,换股合并只是吸收合并的一个中间状态。
甲公司吸收乙公司,或者叫甲公司兼并乙公司,我们一般感觉是甲公司强势,乙公司弱势。但实际上也可能相反,乙公司强势,甲公司的管理层全部离职,甲公司的原股东也只享受到了很小的一部分股票,乙公司股东拥有甲公司大部分股票,所以实质上是乙公司兼并甲公司,只不过用甲公司的名字而已。
又比如,甲公司兼并吸收乙公司,表面看也许乙公司的股东亏了,让人家兼并了。实际上完全可能是甲公司活甲公司的股东亏了,因为乙公司的资产市场价1个亿,却卖了1.5个亿,溢价出售。乙公司的股东反而赚了。
因此,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本质上没有什么区别。
(文章来源:老张发牢骚)
图片来源:找项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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