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Q客服
800062360
欢迎访问混改并购顾问北京华诺信诚有限公司!
北京、上海、重庆、山东、天津等地产权交易机构会员机构
咨询热线:010-52401596
投融并购实务
2018-02-28
下述所称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所称非股权支付,是指以本企业的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股权和股份以外的有价证券、存货、固定资产、其他资产以及承担债务等作为支付的形式。
股权支付,是指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
非股权支付,是指以本企业的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股权和股份以外的有价证券、存货、固定资产、其他资产以及承担债务等作为支付的形式。
企业合并的税务问题企业合并是指被合并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简称合并企业),为其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其他财产的行为,具体包括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
被合并企业的税务处理问题是指在企业合并中被合并企业向合并企业转移各类资产所涉及的税务问题。在这里需明确企业合并中资产的转移不同于一般情况下资产的买卖,因为企业合并是企业整体产权的转移,并不是单项资产的买卖。现区分不同资产类型加以论述。
企业合并涉及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对于被合并企业来说,免征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的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规定,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企业合并涉及设备、存货等应纳增值税项目的资产时。根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的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关于印花税,因为印花税税目为列举税目,如果是单纯的合并协议,则不要贴花;企业合并中涉及到的财产所有权等转让合同,需要贴花。同时根据《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合并企业需要缴纳的税费,据合并企业支付的合并对价而定。若合并企业支付的对价中涉及到不动产,则应视为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若涉及到存货和设备,也应视为销售,缴纳增值税、城建税和企业所得税。
关于合并企业的契税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的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企业合并涉及的税收难点是所得税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规定,关于企业合并的企业所得税问题,分为一般税务处理和特殊的税务处理。
通常情况下企业合并中,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不得结转到合并企业弥补。被合并企业的股东取得合并企业的股权视为清算分配。
1、企业重组符合下列条件的,使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的比例;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图片来源:找项目网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