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作为国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整个国民经济发展中占有主导地位,国有股权的转让、并购类经济行为也常有发生,为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保障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国有股权转让的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是遏制国有资产的流失的重要内容。
国有股权的属性
企业国有资产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这里纳入调整范围主要指企业经营性的国有资产,没有涵盖行政事业类或者金融企业类的国有资产。国有资产不仅包括货币、物权、债权、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物质资产,当然还包括股权在内。
国有股权转让的方式
为促进国有资本优化配置,国有股权转让应当依据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通过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无偿划转等方式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同时,转让的国有股权权属应当是清晰独立的,不涉及到权属的纠纷。
国有股权转让的批准程序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另外,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由其所出资企业决定,如果企业中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应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签财政部门后批准。因此,企业国有股权转让事项经批准或者决定后,如转让和受让双方调整股权转让比例或者企业国有股权转让方案有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如未履行相应的批准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擅自转让企业国有股权的,可能导致转让行为无效。
国有股权转让应当评估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十三种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其中包括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产权转让;资产转让、置换;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等情形。当条件触发时,产权持有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相应的股权评估。但是,《办法》对归属无偿划转的情况做了特别规定,如果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在经过经各级人民政府或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情况下,或者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或者股权进行评估。
国有股权转让项目评估核准
凡需经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需要确定评估基准日、资产评估范围、资产评估的时间进度安排等情况。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当逐级上报初审,经初审同意后,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核准申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收到核准申请后,对符合核准要求的,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评估报告的核准;对不符合核准要求的,予以退回。
总之,国有股权作为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依法履行内部审议的决策程序以及可行性研究方案的同时,需要厘清出资人或者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防止在法律程序或者法律实体上的缺失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
(文章摘自2017年02月13日《元端股权管家》作者:周玉丽)
图片来源:找项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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