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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持股激励
2021-09-15
国企改革实施员工持股的主要目的是,可以分享公司发展的成果;让员工与企业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激发员工动能,提高企业自身凝聚力和市场竞争力;改善公司治理水平,促进建立市场化管理机制,提升运行效率;有利于社会资金通过资本市场进行优化配置。
对于非上市的国有背景公司而言,开展员工持股有两条基本路径可供选择。
其一是遵循《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16]133号,以下简称“133号文”)的相关规定开展员工持股,其二则是依据《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财资[2016]4号,以下简称“4号文”)及其配套制度的相关规定实施股权激励。
由于同属于股权类中长期激励,除锁定期、流转价格等方面稍有不同,在股权流转方面操作基本相同,下文对员工持股的股权流转操作流程和具体要求的梳理主要围绕“133号文”展开。
股权流转基本原则
133号文在基本原则中强调了“坚持以岗定股,动态调整”。
体现员工持股应与岗位和业绩紧密挂钩,支持关键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业务岗位人员持股。
建立健全股权内部流转和退出机制,避免持股固化僵化。
这也是员工持股进行股权流转操作的基本原则,我们把它更具体表述为“以岗定股,股随岗变”。
以岗定股:即以岗位划定或调整优化持股的关键岗位和持股数量。
股随岗变:即持股岗位人员发生变动时,包括离职、退休、调动等情况,股权需要退出或转让。
股权流转实操要点
员工持股股权流转的六大实操要点,分别是锁定期、窗口期、认购机制、退出机制、流转价格及特殊流转规定。
锁定期
依据133号文,员工取得股权以完成有限合伙企业设立入股并工商变更日算起,持股员工锁定期为36个月。
(依据4号文,员工取得股权以完成有限合伙企业设立入股并工商变更日算起,持股员工锁定期为60个月。)
锁定期内持股员工原则上不得退出、不得转让、捐赠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锁定期间如发生特殊情形的,其退出转让退出由员工持股委员会按照特殊情况决议执行。
窗口期
明确员工持股流转的交易时间,便于集中进行股权流动管理,包括期间新认购、退出、转让等操作,一般地:
员工持股平台约定股权份额调整周期为一年;
窗口期为审计报告确认后的一个月,股权认购或转让事项将在窗口期内集中安排进行。员工持股管理委员会按照本周期内股权调整需求组织股权调整,统一安排股权认购、转让或增购事宜。
认购机制
初次认购:根据公司员工持股方案,公司经营层、核心管理层及骨干员工依据对应岗位的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股权。
期间新人员认购:根据所在岗位符合员工持股认购股权要求的,依据管理委员会制定的未持股人员的认购权条件和认购流程等内容。
经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员工持股管理委员会决议,可在窗口期认购股权。
期间股权来源:预留股权、退出的股权、增资等情况。
退出机制
持股员工在平台存续期内因辞职、辞退、解聘、调离、退休、死亡、合同期满未获续签、解除劳动合同等原因离开本公司的,应在下一次窗口期将所持股份进行转让并退出。
拟转让或退出员工应在每次窗口期前向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员工持股管理委员会提出份额转让申请,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员工持股管理委员会决议,同意情况下纳入下一次调整计划。
退回部分股权的处理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员工持股管理委员会决议处理。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员工持股管理委员会应明确实际支付退出资金的机制。
流转价格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员工持股管理委员会应在股权管理方案中明确股权流转的定价机制。
如退出价格认购价格、退出价格,以及伴随的期间费用处理机制等。
针对强制退出、正常退出、预留股权等情况应该有相对应的流转价格规定。
133号文对于员工持股流转价格有明确限制规定“转让给持股平台、符合条件的员工或非公有资本股东的,转让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转让给国有股东的,转让价格不得高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员工转让股份按证券监管有关规定办理。”
4号文对于股权激励流转价格也有相应限制规定“(一)因本人提出离职或者个人原因被解聘、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股权应当在半年内全部退回企业,其个人出资部分由企业按上一年度审计后净资产计算退还本人。(二)因公调离本企业的,取得的股权应当在半年内全部退回企业,其个人出资部分由企业按照上一年度审计后净资产计算与实际出资成本孰高的原则返还本人。”
特殊流转规定
针对一些特殊情况的股权流转,应该在股权管理方案中明确。
例如,特殊人员股份转让规定:锁定期满后,公司董事、高管每年转让不得高于25%;公司董事(包括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能转让其所持股份;离任后其所持股权由员工持股管理委员会统一安排处理;在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持股的员工,不得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转让股份,并应承诺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的锁定期;等等。特殊股权由管理委员会统一处理。
除此之外,133号文还明确“员工持股企业破产重整和清算时,持股员工、国有股东和其他股东应以出资额为限,按照出资比例共同承担责任。”
在设计实施员工持股或股权激励阶段,大家关注的焦点更多是选择什么模式、哪些人参与、如何分配持股比例、如何定价、如何交易等内容。
当然,也会关心如何通过平台持股,明确退出机制等等。
但有一个容易被大家忽略的重要问题,即当持股员工进退出企业过程中,持股员工所持股权转让数量与合格员工受让数量不平衡情况下如何合理高效配置解决呢?
一、为什么需要进行股权池设计?
在说明该问题前,我们需要有一个统一的前提,即除特别约定外,在职持股员工在上市前不允许退出所持股权,股权流转主要在持股平台、符合条件的员工、非公有资本股东的,以及国有股东间进行内部转让。
设置股权池主要解决三个方面的问题。具体如下:
1、员工持股进退流转不平衡是常态。
按照133号文和4号文的政策要求,持股员工在退出企业时需要将所持股权转让退出。
在这种情况下,退出股权就需要有受让方。
一般情况下,为保持员工持股或股权激励的连续性,首先会考虑将符合条件的员工作为第一受让方。
但事实上,并非退出的股权与合格员工能够或需要受让的股权正好对等一致。
尤其是,当退出股权多于合格员工能够或需要受让的股权时,就面临多出部分股权处理。
若转让给第三方股东或国有股东时,会导致股权比例越来越小。
而且,有新的合格员工需要增补到员工持股或股权激励计划时,出现无股权可配置的问题。
由此,建立股权池能够比较合理有效的解决该问题。
2、上市退出渠道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有些企业可能认为,进退出股权不平衡的问题不是什么重点问题。
公司很快会推动上市工作,员工所持股权也会在锁定期后可以自由流动,设计股权池意义不大。
但需要说明的是,上市预期对于多数企业而言都是好的,也符合国有资本证券化的政策导向,但毕竟不是所有企业都能够顺利完成上市公司,或短期内能够完成上市公司。
鉴于此,也仍有必要对于股权流转的不平衡的问题进行解决,考虑股权池的设置问题。
3、国有股东作为受让方退易出难。
根据133号和4号文件政策规定,员工所持股权是可以返回或退回给国有股东的。但需要大家关注的问题:
一是国有股东为受让方时,退出价格要求;
二是国有股东受让后,再激励的股权来源问题。
(1)国有股东为受让方时,退出价格要求
有关员工所持股权转让给国有股东的政策要求为:133号文件中规定,“转让给国有股东的,转让价格不得高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4号文件中规定,“(一)因本人提出离职或者个人原因被解聘、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股权应当在半年内全部退回企业,其个人出资部分由企业按上一年度审计后净资产计算退还本人。(二)因公调离本企业的,取得的股权应当在半年内全部退回企业,其个人出资部分由企业按照上一年度审计后净资产计算与实际出资成本孰高的原则返还本人。”
从以上政策可以看出,股权转让给国有股东时,转让价格基本以当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为水平确定。
由此,对于退出员工而言,若入股价格以收益法确定的评估值为基准时,可能面临较大的价格缩水问题,尤其是对于锁定期结束后的退出情况。
(2)国有股东受让后,再激励的股权来源问题。
按照目前的政策要求,员工所持股权退回国有股东还是比较畅通的。
但一旦退回国有股东后,需要针对新进满足条件的员工进行持股或股权激励时,会面临股权来源不足的问题。
若重新增加股权来源时,需要重新进行新的员工持股或股权激励计划,重新进行审核审批程序等,面临更多复杂的问题。
综上,为解决股权流转不平衡、上市预期不确定、国有股东退易出难的问题,大家在推动实施员工持股或股权激励时需要考虑股权池的设置问题。
二、股权池如何设计和管理?
进行持股平台股权池的设置时,重点需要解决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谁来出资承担?二是期间收益如何处理?三是如何退出?
1、谁来出资承担股权池建设
在选择出资主体时,需要出资压力、风险承担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结合实践情况,我们认为可以有以下四个主体供思考选择:
(1)基金公司
实施员工持股或股权激励计划的企业可协议选择所在集团内外的基金类公司作为股权池出资方。
若是所在集团内或参与实施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或股权多元化的基金公司更为便利。
(2)员工持股平台
若员工持股平台作为股权池出资方时,一是需要在首期出资时预留一部分资金作为股权池初始资金;二是当资金不足时,需要提前约定持股平台合伙人同比例出资义务或要求。
(3)高管层代表
鉴于出资压力,以高管层代表作为股权池出资时,一般适用于公司规模或估值水平不高的情况,或小微型企业为主。
(4)非公有股东
以非公有股东,尤其参与实施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或股权多元化改革的非公司股东,协议方式明确出资设立股权池。
结合出资压力、风险承担能力、稳定性等情况,基金公司作为股权池出资方优势更为明显。
2、期间收益如何处理
无论选择什么样的股权池出资主体,鉴于资金成本问题,都需要明确出资资金的收益分享问题。一般有两种收益分配方式可选择:
一是固定费率。与出资方约定占用资金时以固定回报的方式解决。该方式下出现的股权对应的实际分红收益差额需要明确处理分配方式。
二是同股同收益。与出资方约定按期间所持股权对应计算股权分红。该方式更能体现收益共享与风险共担的平衡。
具体选择那种方式都需要与出资方式提前进行约定,并以协议的方式明确权利和义务。
3、如何退出?
股权池出资方相当于以代持的方式持有流转股权。
作为代持方,同样面临退出的问题。一般有以下几种方式可供选择参考:
一是视同员工持股并相同方式退出。
即以上市流转或其他约定退出条件,与员工持股一样的方式进行退出。
适用于非公资本、持股平台、高管代表作为代持方时的情况。
二是约定周期。
即约定作为股权池的期间,期满后约定退出价格、退出方式等。
一般适用于基金公司作为代持方的情况。
综上所述,员工持股或股权激励设置股权池是确有必要的,而在设计实施过程中需要关注出资方选择、收益分配、退出管理等方面进行约定。
实施员工持股或股权激励需要解决当期方案落地问题,更需要提前设计解决长期的股权流转管理问题,做到未雨绸缪,不给未来留问题。
来源:微信公众号“国资企业管理”
图片来源:找项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