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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持股激励
2018-12-11
2016年8月,国务院国资委印发《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下称“《试点意见》”)的通知,要求“从中央企业所属子企业中选择10户企业,开展首批试点”。迄今,首批10家员工持股试点企业(下称“试点企业”)已经上路运行超过一年,《试点意见》要求“2018年年底进行阶段性总结”,试点成果和经验也将在其他国企复制和推广。
试点总结
试点企业是国企员工持股的排头兵,经过试点企业验证的好经验和做法可以推广到其他国企,避免员工持股走弯路、走老路、走死路。根据试点结果,以下经验应该会得到迅速推广:
1、人才资本和技术要素贡献占比较高的科技型国企非常适合开展员工持股
员工持股不是适合所有的国企,国企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也不是只有员工持股一条路,从试点效果来看,人才资本和技术要素贡献占比较高的科技型国企,即转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服务型企业非常适合开展员工持股。
2、员工持股“增量引入”没商量
试点企业全部采用“增量引入,利益绑定”的方式实施员工持股,包括增资扩股和出资新设,这意味着通过股权转让实施员工持股的“存量引入”方式已经渐行渐远。
3、员工持股要推动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
员工持股从两方面影响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一是员工持股平台作为企业股东依法、依章程进入企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推动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二是员工入股后实现与企业的利益捆绑和风险共担,建立健全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从试点效果来看,员工拿出真金白银入股后,后者的效果立竿见影。但是,大部分试点企业公司治理结构有待于进一步完善,距离真正落实董事会的决策中心、监事会的监督功能、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等目标还有很大差距。
4、通过有限合伙企业持股将成为员工持股主流方式
试点企业大都采用有限合伙企业进行员工持股。有限合伙企业持股平台通常由企业高管或其组建的公司担任普通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持股员工担任有限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利益分配、入伙、退伙等事项由合伙协议来规范,通过有限合伙企业持股更为灵活;持股员工作为有限合伙人,不享有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企业高管或其组建的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实际决定持股平台的决策事项,便于持股平台的管理。此外,有限合伙企业可以避免双重纳税,具有税负低的优点。因此,通过有限合伙企业持股将成为员工持股主流方式。
5、核心骨干员工持股取代了全员持股
试点企业均没有实施全员持股,持股员工范围仅限于核心骨干员工,这既是企业激励真正人才的现实需要,更是《试点意见》对员工入股条件的要求。此外,下属子公司员工是否有资格参与母公司员工持股,相关政策需要进一步明确。
6、员工持股比例有高有低
试点企业员工持股比例有高有低,一般结合企业规模、行业特点、企业发展阶段、员工出资能力等因素确定。从建立企业激励约束机制的角度来看,员工持股比例高更有利于强化激励约束机制,有利于员工与企业的深度捆绑,形成“价值共创、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机制。
7、员工持股额度分配坚持“以岗定股”原则
试点企业在进行员工持股额度分配时均坚持“以岗定股”原则,根据员工岗位级别和人才测评结果来进行持股额度分配,体现“岗级高”、“能力强”的员工多持股的激励导向。
8、员工出资要量力而行
试点企业员工入股均采用货币出资,员工以自有资金认购股权,试点企业、国有股东不得向员工无偿赠与股份,不得向持股员工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因此,员工出资要量力而行,不鼓励个人借款认购股权。当然,企业可以采取分期缴付出资、持股平台融资等方式减轻员工出资压力。
9、员工入股价格要“同股同价”
员工入股价格要“同股同价”。在企业增资扩股引入员工持股时,员工入股价格应与战略投资人的入股价格相同;在出资新设企业引入员工持股时,员工入股价格应与发起人股东的入股价格相同。当然,员工持股还要履行审计评估程序,如果员工持股没有同步引入战略投资人,则员工入股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每股净资产评估值。
10、预留股权是员工持股的“标配”
预留股权好处很多,不仅符合政策导向,还减轻了员工当期出资压力,为以后引进新人才预留足够的股权额度,也可以用于员工股权动态调整。其实,预留股权的本质是认缴但未实际缴付的出资,它赋予激励对象在约定的时间和条件下缴付出资的权利,可以起到期权的效果,将成为员工持股的“标配”。
建议
试点企业也反映员工持股实施过程中产生的不少问题,建议有关部门重视并采取切实措施加以解决:
1、持股员工范围应明确包括子公司员工
按照《试点意见》要求,参与持股人员应与本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这将下属子公司的员工排除在外。从试点情况来看,部分试点企业的持股员工包括下属子公司的员工,这些员工也为企业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做出重要贡献,其参与员工持股起到了很好的激励作用。因此,建议持股员工范围应明确包括子公司员工,允许下属子公司员工持有母公司的股权。
2、员工持股应与其他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
国企引入员工持股是建立长期激励约束机制的有效方式,但不是唯一方式。员工持股非常适合科技型企业,而重资产的传统企业的员工持股效果就大打折扣,因此员工持股绝非解决国企激励不足的唯一药方。建议员工持股应与其他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在坚持“立足增量、不动存量”的前提下,在正常薪酬分配制度基础上,建立健全员工持股、股权激励和分红激励、项目跟投、虚拟股权、超额收益分享等激励机制,同时构建与激励机制相对称的经济责任审计、信息披露、延期支付、追索扣回等约束机制,才能真正激发国企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让员工与企业共享企业发展成果、共担市场竞争风险。
3、给予有限合伙企业持股平台公平的税收政策
通过有限合伙企业持股已经成为国企员工持股的主要方式,但是目前有限合伙企业存在税收政策不合理、不公平的现象:员工个人直接持股,股权转让收益和分红收益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有限合伙企业持股,分红收益是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收益则5%-35%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000元的部分适用的税率就为35%)。因此,建议给予有限合伙企业持股平台公平的税收政策,只从事员工持股活动的有限合伙企业享受与个人直接持股同等税收政策,即股权转让收益和分红收益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4、单一员工持股比例上限可以适当上浮
根据《试点意见》,单一员工持股比例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1%,本意上是为杜绝管理层收购的可能性,但1%的比例太低,同时缺乏灵活性,这会带来如下问题:一是在股权分配时不能完全体现员工的岗位重要性和对企业的贡献程度,削弱股权激励效果;二是不利于股权动态调整,如果有限合伙企业持股平台或执行事务合伙人需要回购员工股份,可能出现单一员工持股比例突破1%的现象。因此,建议单一员工持股比例上限可以适当上浮,以合理区间代替具体比例。
5、出台股权动态调整指导细则
《试点意见》提出股权动态调整的原则,要求“员工持股要体现爱岗敬业的导向,与岗位和业绩紧密挂钩”,但没有出台细则,且试点企业缺乏股权动态调整的经验,尤其是股权调整带来大量工商变更工作量,导致企业在具体操作中无所适从,对试点效果带来负面影响。因此,建议出台股权动态调整指导细则,指导国企规范开展员工持股动态调整工作。
6、进一步完善员工股权退出机制
根据《试点意见》,持股员工因辞职、调离、退休、死亡或被解雇等原因离开本公司的,应在12个月内将所持股份进行内部转让。《试点意见》也给出了回购员工股权的主体包括持股平台、符合条件的员工、非公有资本股东、国有股东等,除国有股东回购价格不得高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外,其他回购价格可以协商确定。但是,上述规定过于简单,不足以形成完善的员工股权推出机制。员工持股在锁定期届满后如何转让或流动?持股平台如何解决员工股权回购资金?员工股权回购主体不履行回购义务怎么处理?因此,建议进一步完善员工股权退出机制。
7、员工持股应与职业经理人制度相结合
通过员工持股来完善国企公司治理结构,是实施员工持股的目标之一。但是,如果员工持股企业没有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员工持股代表还是国企现有身份的经营管理者,不利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目标的实现。因此,建议员工持股应与职业经理人制度相结合,加快员工持股企业的职业经理制度建设,推行企业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畅通现有经营管理者与职业经理人的身份转换通道,推动企业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
来源:经济观察报
图片来源:找项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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