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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持股激励
2019-08-28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积极落实市委、市政府全面深化市属国资国企改革意见的要求,市国资委根据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和证监会联合印发的《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16〕133号,以下简称133号文)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出台了《关于市属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实施办法》的背景情况
(一)党中央国务院为员工持股指明方向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对如何实行员工持股提出了原则性要求。
2016年8月出台的133号文,就员工持股试点提出明确要求和具体措施,同时在《关于地方国有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改革〔2016〕564号)中要求各省国资委应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结合实际情况,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地区国有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实施细则或管理办法,并报国务院国资委,随后选择5-10户企业开展首批试点。
(二)市委市政府、市国资委对员工持股提出明确要求
《中共北京市委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市属国资国企改革的意见》提出“积极探索混合所有制企业实行员工持股”。《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属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实施意见》指出“员工持股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工作要求组织实施”。我委在2016年改革工作要点中要求制定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实施办法,开展员工持股试点。
实施员工持股,有利于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激励约束长效机制;有利于吸引和留住人才,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国有企业股权结构,建立更加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体制机制。
(四)员工持股实践中存在问题需要规范
90年代以来,市属国有企业对员工持股进行了尝试,总体情况是好的,但部分企业也存在一些问题:持股人数过多、重激励轻约束、股权退出难、“上持下、左持右”等。有必要通过出台实施办法规范试点,强化监管,防范风险。
二、《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包含试点原则、试点企业条件、员工持股及其管理、试点实施流程、试点工作要求及附则共六部分26条内容。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概念与原则
《实施办法》规定了市属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的概念和内涵,划定了员工持股试点的企业范围。明确了本轮员工持股要坚持的五项原则,即依法合规、公开透明,试点先行、稳妥推进,自愿参与、风险自担,以岗定股、动态调整,科学监管、放管结合。
(二)制定选取试点企业的条件
《实施办法》制定了选取试点企业的条件,包括5项基本条件、3项优先条件和3项禁止条件,对试点企业所处的行业领域、法人层级、非公有资本及其董事、公司治理、收入利润来源、管理和运营状况等提出了要求。鼓励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所在行业市场预期较好的企业,人才资本和技术要素贡献占比较高的转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服务型企业,以及中小微型和轻资产型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
(三)明确员工持股操作事项及其管理规定
本部分是《实施办法》的主体内容,从持股员工范围、员工出资来源、员工出资方式、员工入股价格、员工持股比例、员工持股方式、收益分配和损失承担原则、流转和退出途径、股权管理主体、股权管理方式等方面对员工持股的操作事项及其管理进行了规定。
(四)规范试点实施流程
对于企业如何申请员工持股试点,《实施办法》从方案制订到程序履行均做了详细规定。明确申请试点企业制订员工持股方案应包括七个方面的内容,明确了试点企业内部决策、一级企业审核、市国资委审核确定名单报经市政府同意、员工持股企业股东会通过方案并报备案等程序。
(五)提出试点工作要求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二是分批开展试点,按时进行总结。三是做好信息公开,完善内外监管。四是规范实施试点,严格责任追究。五是搞好工作协调,做好政策衔接。
三、《实施办法》的主要特点
《实施办法》注重突出三个特点:一是注重规范性,守住政策底线。在员工持股范围、出资来源、出资方式等方面的原则性规定,与133号文保持一致,不突破政策底线和红线。二是注重导向性,分层分类推进。优先支持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的企业参与试点,市属一级企业、四级及以下企业原则上暂不开展试点,城市公共服务类和特殊功能类企业中从事资源性、垄断性和政策性业务的企业,不实施员工持股。三是注重操作性,细化流程程序。从员工持股方案制订到程序履行做了详细的规定,关注职工、监事会、外部董事和非公有资本股东意见,明确员工持股与股权激励的区别,注意与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等相关政策进行衔接。
《实施办法》的正式印发,为本市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适时提供了政策支持和行动指南,有利于探索员工持股有效模式,建立和完善资本所有者与劳动者的利益共享机制,有利于深化市属国企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图片来源:找项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