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中涉及常见税务问题
对员工实施股权激励,是很多企业为了扩大经营,调动员工积极性都会使用的法宝。但是,这其中涉及了哪些重要的税务问题?如个人所得税是否纳税,适用税目,何时纳税,所得计算等问题。
主管部门为缓解纳税人没有现金纳税的问题,早就给予分期递延纳税的优惠。但是分期递延纳税,只是缓解问题,没有彻底解决问题。
自2016年9月1日执行的《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以下简称101号文)规定了更优惠的政策,根据101号文,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可实行彻底的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也就是说,员工在取得股权时,不履行纳税义务,实际转让股权时,才实际履行纳税纳税。以前是分期递延纳税,在获得股权时,就要缴纳部分个税。
不同持股方式的税收政策
员工个人直接持股
在转让公司股权时,需要按照税目“财产转让所得”以及20%的税率,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的差额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通过有限公司持股
持股公司在转让创业企业的股权时,需按照25%的税率,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的差额,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若持股公司有以前年度法定可弥补的亏损,可以以差额先弥补亏损,有正数余额的,才缴纳企业所得税。
通过合伙企业持股
合伙企业通过转让创业企业的股权取得的所得,需并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被激励员工按其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按照个体工商户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表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来源:中美嘉伦管理咨询
图片来源:找项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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