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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持股激励
2020-08-11
在企业的发展中,“人”一直是不可或缺的关键要素,以员工为“水”,企业为“舟”,用“水能载舟,亦能覆舟”来比喻也不为过。如何可以留住对企业有用的人对于企业而言是永恒不变的难题。而留住员工最好的方式莫过于将公司的命运与员工的命运相连,于是便产生了股权激励。
股权激励是通过附条件给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员工部分股东权益,使其具有主人翁意识,从而与企业形成利益共同体,促进企业与员工共同成长,帮助企业实现稳定发展长期目标的一种公司治理举措。通常来说,员工接受授予股权可以通过直接持股或间接持股的方式实现,间接持股模式中的员工持股平台又分为有限公司、有限合伙、有限公司与有限合伙多层嵌套等类型。如何授予激励对象可以达到更好的效果,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
(1)能否保持公司控制权
尽管企业需要通过分配权益的方式留住员工,但其终极目标还是为了实现企业的发展,股权激励可以让员工分享企业发展产生的红利,但不能影响公司核心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
(2)能否有效的激励员工
能够实际对员工产生激励作用的股权激励才是有效的,无论选取哪种方式,应确保其能在有限的范围内最多的给到员工福利,将员工的价值回报与企业持续增值紧密联系起来,通过企业增值来回报这些人才为企业发展所作出的贡献。
(3)能否稳定长期进行
通常,股权激励是以期权的方式进行,股权激励的整个实行时间都偏长,故需要稳定的结构才能使股权激励正常的运行下去。在选择利益分配方式时,应充分考虑该方式对于整个企业以及整个股权激励而言是否是长期稳定的。
结合上述标准,我们一一来对向员工分配利益的几种方式进行讨论:
一、直接持股
直接持股顾名思义,即以员工直接持有企业股权的方式对员工进行激励。该方式的优点在于简单快捷,方便操作。员工直接持股可以省去设置持股平台的麻烦,但另一方面,因为股权激励涉及的激励对象较多,激励对象的变动性较大,在整个股权激励的过程中不免要频繁的发生股权变更,不利于公司股权结构的稳定。采用直接持股的方式不仅会增加公司的运营成本,还可能成为公司日后资本市场道路上的障碍。
其次,从员工的角度来看,直接持股需要考虑的税收成本如下:
在股权转让阶段,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四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规定,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修正)“以下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财产转让所得税率为20%。
在股权激励的红利派发阶段,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利率为:20%。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其中,个人取得非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全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间接持股
除直接持股外,企业可以考虑以设立有限公司、有限合伙或多层嵌套模式实现间接持股。间接持股可以利用持股平台实现对激励对象的管理和约束,通过协议的方式明确行权时间、激励股权转让时间、转让收益分配、表决权等问题。同时,股权激励对象的增减和更迭在持股平台一层发生变动,企业本身股权结构保持稳定状态,有利于企业股权结构的稳定。除了上述共性特征外,不同类型的持股平台还具有其特性,具体如下:
(一)通过有限公司持股
极少的企业在进行股权激励时会采取设立有限公司的方式,主要原因在于,有限公司的形式对于激励对象的准入和退出、平台的经营决策等事项都有更加严格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基于有限公司人合性的特点,有限公司中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但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则需要经过半数股东同意(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面临增资、减资等问题时则需要通过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对于持股平台而言,除实际控制人或公司核心高级管理人员会在持股平台长期持有部分股权外,用于激励员工的股权一直处于分散、变化的状态,有限公司对于公司股权的变更、资本的增减、重大事项的决策都具有较为严格的规定,可能无法满足股权激励的需求。
在税费缴纳上,员工在获得股权阶段,根据《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规定“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上市公司授予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则应按照《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及《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规定,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计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全额所得税率表,即适用3%-45%的七级累进税率。在红利派发阶段,平台公司取得分红免征企业所得税,平台公司向员工分红时自然人股东需要缴纳20%的个税。
(二)通过有限合伙持股
目前,大多数企业进行股权激励时会采取设立有限合伙的方式,主要原因在于,有限合伙中设有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可以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有限合伙人则可以在无决策权的同时获得分红的权利。有限合伙的形式更加适合股权分散、变动频繁的股权激励。
在合伙企业在份额转让时,按照有限合伙协议的约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在提前通知其他合伙人、经过普通合伙人同意等后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在有限合伙企业持有的财产份额。在新合伙人入伙时,一般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签订书面入伙协议,但也可以在合伙协议中约定由普通合伙人决策入伙、退伙事宜。相较于有限公司的形式,合伙企业中的大部分可以通过合伙协议的约定,通过普通合伙人决策完成,模式更为灵活,有利于股权激励方案的设计和执行。
从税费缴纳上看,有限合伙企业企业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对于合伙企业层面不进行征税,穿透至各合伙人后再行申报纳税。员工在获得股权阶段,需要缴纳的税款与有限公司形式一致,即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上市公司授予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计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全额适用3%-45%的七级累进税率。在红利派发阶段,合伙企业取得分红时不对合伙企业征税,各合伙人按照20%缴纳个税。
在持股平台转让其持有激励股权环节,从激励对象最终可取得的收入来看,相较于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企业税负成本相对较低;同时,持股平台的注册地可以选择设置在有一定税收优惠政策的地区。
(三)通过多层嵌套模式持股
除有限公司和有限合伙两种基本形式外,持股平台的设置还可以采取“有限合伙+有限合伙”或“有限合伙+有限公司”等多层嵌套模式。对于相对规模较大,激励范围较广,激励层级较多的企业,多层嵌套的股权激励模式更能满足各类员工激励的需求。
以蚂蚁金服为例,蚂蚁金服隶属于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蚂蚁股份”),而查询蚂蚁股份的股权结构可以看到,其具有23名股东。其中,杭州君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杭州君瀚”)持股42.28%, 杭州君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杭州君澳”)持股34.15%,二者持股76.43%,均为员工持股平台。而杭州君瀚与杭州君澳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均为杭州云铂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云铂”),杭州云铂的唯一股东为马云,故马云为蚂蚁金服实际控制人并实际控制杭州君瀚和杭州君澳两个员工持股平台。
综上,股权激励中的持股平台设置有多种方式,而随着企业对于员工问题的重视程度不断上升,更多样化的股权激励方式也会不断出现。对于要进行股权激励的企业而言,明确好自身的定位,因地制宜的设立自己适用的持股平台,制定具有可行性的股权激励方案,才能真正发挥出股权激励的作用,实现企业与员工的共赢。
来源:上海律协(本文系作者投稿)
图片来源:找项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