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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持股激励
2016-08-19
导语: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三中全会对于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属性和意义也作了明确的说明,即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有利于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与此同时,三中全会也明确提出,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这预示着员工持股将是未来国企改革的亮点之一。或者可以说,在国有企业改革的过程中,国企员工持股将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员工持股是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重要途径之一。国有企业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时有多种路径,比如,可以吸收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也可以吸收非国有资本入股国有资本投资项目。
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相对适用于对人力资本贡献依赖度大且人力资本贡献相对好评价和衡量的国有企业。在这类国有企业中,具有典型意义的是科技型企业,这也就是为什么近期财政部、科技部和国资委等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力推国有科技型企业员工持股和分红激励的工作的主要原因。由于人力资本对科技型企业发展的贡献显著,用其他激励方式往往起不到吸引和稳定重要技术骨干的作用,因此,有条件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国有科技型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将推行员工持股计划作为深化企业改革的重要举措。
当然,有条件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国有企业,并不必然都要推行员工持股。在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改革实践中,除人力资本重要程度的因素外,还要考虑企业的功能定位、资产规模等其他因素。如果一个国有企业的功能定位是公共政策类国有企业,而非商业类国有企业,那么,这类企业通常适宜以国有独资形式存续,而不宜推行混合所有制。对这类企业而言,其运营业绩受非经济性因素的左右,市场与价格机制难以正常发挥作用,也难以识别员工的人力资本对企业的贡献大小,因而,也不宜推行员工持股制度。至于商业类国有企业,也要结合它所承担的企业功能的情况来考虑。如果某企业功能性较强,市场化基础条件差,它就不宜推行混合所有制,相应也不宜推行企业员工持股计划。此外,如果一个企业资产规模太大,员工即使入股其所占的比例微不足道,那么,企业也可以采用其他途径来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简而言之,如果一个国有企业功能定位的商业化程度相对较高,资产规模适当,而这个企业与非国有企业或非国有资本的互信程度尚且较低,此时,可以优先考虑采用推行员工持股计划这一形式来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事实上,此次《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中也明确了试点企业的条件,比如,国有参股企业的员工持股不适用《试点意见》,同时中央二级以上企业及省级国有一级企业原则上暂不开展员工持股试点。
总的来说,企业员工持股计划的具体应用安排丰富多样,因此,其适用面还是比较广的。对相当一部分市场竞争相对充分的国有大中型企业以及各类需要释放员工创造力和能动性的国有中小企业而言,推行员工持股计划,不仅是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途径,而且是其尝试构建企业长效激励机制、探索实现和促进资本所有者与劳动者角色相统一的重要制度手段。对于为数众多的国有上市公司或其他已经具备了混合所有制经济形式的企业而言,其公司价值和要素价格的市场化程度相对较高,推行员工持股的基础条件也相对更好。
文章摘自《中国社会科学院》
图片来源:找项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