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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持股激励
2016-10-21
员工持股是国企改革的重点和焦点所在。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在党的文件中明确指出,“允许混合所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新时期指导国有企业改革的纲领性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亦明确提出,要“探索实行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
作为配套文件,近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和证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以下简称《试点意见》),明确了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的试点原则,对持股条件、范围、比例、资金来源和流转退出机制做出了相应的规定。这份酝酿已久的《试点意见》出台,是国有企业改革全面推进和走向深入,完善国有企业中长期激励机制的重大举措,可以说是新起点上迈出的新步伐。
《试点意见》高度重视我国员工持股的历史经验和教训,充分考虑了国外各类员工持股和激励机制的核心要素和操作环境,结合十八大以来国有企业改革的实际情况,在机制设计上将利益共同体作为基础,将中长期激励作为重点,将持续提高国有企业的活力和竞争力作为目标,具有焦点清晰、细节严谨、逻辑明确、态度审慎的特点。
瞄准国企骨干员工的中长期激励
我国导入员工持股的概念、实施的动机和方案的设计与国外员工持股具有很大不同,有其特殊的历史背景。在我国经济体制由计划向市场转轨的大背景下,伴随着国企改革的不断深入,与改革的渐进过程相匹配的中国企业的员工持股,形式上先后以内部职工股、公司职工股、自然人持股、职工持股会、信托持股等面貌出现。
从持股对象来看,既有“大锅饭”式的全员持股,也有小范围“管理层持股”,还有变相的“MBO”。过去由于制度设计上的仓促、缺陷和法律环境的不完善,也因为利益格局上的失衡,不是匆匆结束就是草草了结,没有起到约束激励机制应有的作用,短期行为足以为中长期激励画上句号。
经验告诉我们,过于分散的员工持股摊薄激励水平和福利价值,开放性的员工持股有悖于利益共同体的初衷,自我定制的管理层持股,则极有可能沦为私有化的工具。因此,这次规范重启员工持股,《试点意见》明确规定:参与持股人员应为在关键岗位工作并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或较大影响的科研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且与本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试点意见》对集团公司、企业分类以及管理层级都有全面的考虑,目的就是聚焦企业真正的骨干员工,政策向人力资本要素倾斜,将创新发展理念贯彻到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制定中。
克服过往政策疏漏和走形
员工持股本是一项复杂而精细的制度设计,过去员工持股遇到的各类问题比较多,情况比较复杂,与我们经验缺乏、急于求成和制度设计比较粗糙有很大关系。有些情形是员工持股缺乏统一的管理规范,程序设计上漏洞太多,问题层出不穷;有些情形是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和操作指南;有些情形是出现政出多门的情况、条文相互矛盾;还有些情形有牛栏关猫——疏于细节的情况,难以实操和规范,导致过度行使酌情权。
比如,在上市时间问题上,过去出台的《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规定,“公司内部职工的股份(除去职和死亡者的股份外)在公司配售后3年内不得转让”;上海交易所曾经规定,“上市公司在股票上市满一年半后其内部职工股才能上市流通”;而1993年底,中国证监会又宣布:“社会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向本公司职工配售的股份,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上市后6个月即可上市转让。”这样现实环境,让人难以适从。
《试点意见》对一些员工持股的关键环节和关节控制参数做出了明确规定,这些量化的硬指标、硬条件大大减少了模糊空间,堵住不少漏洞,赢在细节。比如,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隐形私有化和利益失衡,《试点意见》明确规定员工持股总量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30%,单一员工持股的比例原则上不高于总股本的1%,国有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总股本的34%,实施员工持股,应设定不少于36个月的锁定期,等等。
《试点意见》还明确了主要采取增资扩股、出资新设方式引入员工持股,不减少国有资本存量;出资方式以货币出资为主,入股价格不得低于资产评估值,且国有股东、试点企业不得向员工无偿赠与股份,不得向持股员工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也不得向员工承诺年度分红回报或设置托底回购条款;企业破产重整和清算时,持股员工、国有股东和其他股东应以出资额为限,按照出资比例共同承担责任。这些具体的细则具有很强的针对性,能够有效防止政策走形和激励工具的异化。
并非激励的唯一出口
事实上,国有企业改革中始终高度关注约束激励的问题,先后出台了多种配套政策,只是受观念和条件所限,在中长期激励方面比较欠缺,手段和工具比较缺乏。今年,我国出台了《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则有《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作为依照。这些政策都在各自的领域发挥了很好的作用,因此,没有必要将激励的出口都锁定在员工持股上。
回顾过往,我国员工持股模式的演进呈现出由激励与福利并重转向过度激励;由全员持股向少数管理层过度倾斜;由长期稳定发展的初衷转向兑现短期利益的趋势。利益关系的失衡和工具的异化扭曲是过去员工持股曲折反复、无法双赢的症结所在。这次《试点意见》严格界定试点条件,就是要不蹈覆辙,规范程序,试点先行,成熟一户开展一户。
没有完美的工具,更没有完美的制度,所以,更需要理性的人面对纷繁复杂的问题做出理性的选择。我们认为:工具的设计是为目的服务的,《试点意见》为员工持股提供了可预期、可判别的制度空间操作,这种审慎的骨干持股比较符合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实际情况和历史阶段,能够较好地平衡和处理员工和企业的利益关系,将大大激发国有企业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国有企业的活力和竞争力。
文章摘自2016年10月21日《国资报告》
图片来源:找项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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